银行短信提醒费悄悄涨1元 用户:单方面涨价,太霸道!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9 19:50 点击量:1075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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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四川乐山市民李先生突然发现,自己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原来每月2元的短信提醒服务费悄然涨到了每月3元,“单方面擅自涨价,简直太霸道了。”
对此,该银行乐山分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服务协议,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乙方(银行)最新公告为准。在调价前,银行已经提前在官方网站、银行网点进行了公告。
质疑:
银行短信提醒费悄然涨价太霸道
李先生经常使用银行卡,比较关注卡中余额变化,在办理某银行借记卡时,他选择了开通“账户余额变动提醒”的短信服务。
“我记不清具体的开卡时间了,但是记得当时柜台工作人员说的是每月2元短信提醒服务费。”李先生回忆说,自从办卡后,每个月他都收到短信扣费的通知,短信里的扣费名称为“信使展期”,一直扣的是2元。
今年1月,李先生无意中发现每月短信提醒服务费悄然涨到了3元。他仔细查看之前的流水发现,分界点在2018年12月,之前每月扣的都是2元,从12月开始每月扣费3元,而他竟然还蒙在鼓里。
当时因为临近年底工作忙,李先生也没过问此事。连续几个月一直扣费3元后,李先生终于忍无可忍,愤而在网上发帖声讨。“之前一直是2元,你要涨1元,客户应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李先生认为,银行单方面擅自涨价,太霸道。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四川达州、浙江宁波、河北元氏等多地网友均有发帖反映,该银行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费由原本的2元涨至3元,涨价幅度达到50%,单方面涨价也不通知。
回应:
协议约定收费如有变动以公告为准
在李先生网上发帖反映后,该银行乐山分行与其进行了沟通协商。李先生坚持要求对方给出涨价的合理依据,并退还每月涨价多收的1元钱。银行方面称,调整收费是上级统一执行的,并在银行网站和银行网点提前张贴了公告,收费是合理的。双方协调未果。
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李先生没有再进一步维权。前几天,李先生去银行取消了“账户余额变动提醒”的短信服务,并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下载了银行APP。
涨价1元的依据是什么?到底是否合理?4月8日,该银行乐山分行相关工作人员发来一份服务协议的标准合同,并称该行用户在开通“账户余额变动提醒”的短信服务时,都签订了这份同样的协议。
该份协议约定,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详见乙方在官方网站的《服务价目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依法通过官方网站等合法途径提前公告。
经查询,该银行网站信息显示,自2016年8月1日起,该行借记卡和活期存折账户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方式服务不再免费。根据该行《服务价目表》,个人借记卡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费每月2元至5元。
该银行乐山分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关于调整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价格的通告》称,从2018年11月21日起,借记卡(存折)的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执行新价格,即3元/月。在此之前签订的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在服务到期前仍执行原收费价格。
不过,李先生的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是早就签订开通了,为何没有执行原收费价格?难道其服务已经到期?那又为何到期了还继续收费?
对此,该银行乐山分行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李先生签订的是包月服务,每月自动展期,相当于每月系统自动重新签一次协议,在2018年11月到期后,12月自动新签协议就按照新价格标准来执行了。
律师说法
不能单方变更
用户可提出异议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如银行与用户间达成的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服务金额,或只是一个2元到5元的区间,都属于约定不明。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具体执行时,确定了每月2元的费用标准,且一直按此标准实际履行。“在双方未另外签订补充协议时,就不能单方变更价格。”如果要变更,需要通知合同另外一方进行协商,达成新的合意再执行。即使银行通知到用户,用户也可提出异议,要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并退还多收的费用。
王英占表示,合同法也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双方未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前提下,对于老用户应继续履行每月2元的标准,不能单方擅自涨价,而对于新用户可以按照新的价格标准来执行。
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等规定,合同一方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之前约定每月2元,现在涨到3月,必须要征得双方同意,签订新的合同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