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高校教师身份遭冒用 “被欠款”1800万成“老赖”
文章来源: 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9 19:45 点击量:1348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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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韩晓强在订车票时,发现自己已被限制高消费。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冒用韩晓强身份证者被行政拘留5日。
34岁的韩晓强是西南政法大学的一名教师,老家在山东。今年1月10日,准备回家过年的他,突然发现无法乘坐飞机和高铁,查询后得知名下多出了一家公司,且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列为拒不执行偿还1800万元欠款的“老赖”。目前,冒名者已被济南警方行政拘留5日。
韩晓强表示,此事对其工作教学、生活均产生了影响。有律师表示,法院应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同时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消除此事对韩晓强的影响。
韩晓强是一名高校教师,偶然发现自己名下有一家公司,陷入民事纠纷,欠款1800万。因未履行还款义务,韩晓强被列为“老赖”。
目前,冒用韩晓强个人信息的人已被行政拘留5日。
高校教师“被法定代表人”后成老赖
今年1月10日,韩晓强准备在APP上订票回家过年时,收到了被限制高消费的提醒。
在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查询时,韩晓强发现自己名下有一个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原来自己牵扯到一起案件,涉事公司是山东济南的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天眼查APP显示,该公司2017年有一起民事纠纷,因未按法院判决履行偿还1800万元欠款的义务,韩晓强被列为“老赖”。
该份判决还附带了一份由该院下达的“限制消费令”,限制“韩晓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了乘坐飞机和高铁。
对于自己被列为“老赖”,韩晓强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曾丢过身份证,他猜测“是别人盗用了我的证件”。
因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韩晓强为了跑去济南解决此事,他不得不坐绿皮火车。他说,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前前后后搭进去了两万块钱。
冒用身份证者被行政拘留5日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接报后进行了调查,证明确有人盗用了韩晓强的信息。5月13日,韩晓强拿到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万林(化名)为济南朝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万林为逃避公司债务及责任,安排36岁的房铭(化名)在韩晓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证,将韩晓强变更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致使韩晓强被诉讼。房铭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拿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份证明,韩晓强准备先向法院解除自己的“老赖”身份以及限制消费令。
5月15日,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称,因为韩晓强名下有巨额欠款未还,无法为其按照正常的手续办理变更。
■ 对话
韩晓强:毫无瓜葛的公司让我身背污点
韩晓强称,自己工作、生活无缘无故受到影响,将追究当事人(即涉事公司变更前的原法定代表人)及工商部门的责任,希望得到经济补偿。
维权经济支出两万多元
新京报:被限制出行后带来哪些影响?
韩晓强:我的出差、开会什么的,都被限制掉了。从今年1月到现在,我的工作教学、生活都受到了影响,包括出差开会、大学研究等。
除了牵扯精力,也有经济上的损失,包括律师费,还有一些乱七八糟的支出,损失了两万多元。
新京报:什么时候得知自己名下有公司的?
韩晓强:当时不是被限制出行嘛,我就通过网络查询发现一份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及限制消费令,名字、身份证号都是我的,觉得自己很无辜,怎么就突然多出来一家公司了呢?
新京报:你之前知道这家公司吗?
韩晓强:完全不知道。除我的老家是山东的之外,我与这家公司毫无瓜葛。
新京报:你的身份证是何时丢失的?是否进行了挂失?
韩晓强:2012年到2013年之间,当时我就在山东,坐车时掉的,事后也进行了挂失,但是我咨询了公安机关,说没有用,只要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不过期,就还能一直用,只要不是“剪角作废”(如该人户口迁出时,会由迁出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剪角,证明已迁出),不会作废,所以说现在有人可以同时使用五六张身份证,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拟追究当事人及工商部门责任
新京报:目前存在哪些困难?
韩晓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证明了有冒名者,但是工商局那边手续蛮多的。因为我没有偿还已判决生效的1800万元欠款,所以我一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认为工商局拿到虚假材料、冒用的证件后,也没有进行仔细审核,肯定操作失误或不严谨。我希望工商部门可以公开道歉。
新京报:冒用者最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对此结果,你怎么看?
韩晓强:我觉得冒用者盗用我的信息,属于严重犯罪,感觉处罚力度有些轻,毕竟影响持续到现在,给我造成这么大损失。这事像污点一样伴随着我。
新京报:是否会向当事人申请赔偿?
韩晓强:其实我是有这个想法的,但是不知道最后能不能得到补偿。我的诉求也跟律师沟通过,准备起诉当事人和工商局,也有对结果进行预测和考虑,现在还挺棘手的,不知道最后能不能如愿。
■ 观点
法院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启动再审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冒名者都已经查到了,说明韩晓强是无辜的,应该主动撤销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法院原来的判决有误,也应该主动再审纠正,“自己可以申诉,法院也可以主动提起审判监督。”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表示,韩晓强可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反映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公安机关用公函告知更好),由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即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同时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从而就可以及时解除对韩晓强限坐飞机、高铁等一系列执行措施。
刘昌松还指出,公安机关对房铭盗用他人身份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仅仅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明显过轻。房铭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韩晓强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向万某索赔。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从公民“被法定代表人”事件频发来看,商事登记制度需严管,在配套举措上进一步完善细化。专家建议,要从源头上解决身份证被冒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问题,应建立统一的企业实名制登记系统。
另据新华社今年3月消息,下一步,公安部考虑会同主要用证部门联合发文,落实身份证核查责任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冒用身份证人员黑名单制度。(记者 李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