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却被前公公告上法庭要求还债 法院:不属共同债务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8 14:17 点击量:617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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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儿子借的债,要前儿媳一起还?)
离婚之后,说不准哪天还会接到诉状,要求和离婚前的另一半一起还债?成都的刘玲女士就遭遇这样的尴尬——
2014年5月,刘玲和丈夫吴飞离婚。两个月后,刘玲突然被前公公——吴飞父亲吴天,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前夫共同偿还两笔合计449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后,最终尘埃落定。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少见地将这40多万元认定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刘玲不用还款。
起诉
离婚不久 她被前公公起诉承担44万共同债务
2010年12月,刘玲和吴飞结婚。共同生活3年多后,两人于2014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让刘玲始料未及的是,就在自己和吴飞离婚之后两月,吴飞父亲吴天一纸诉状,将她和吴飞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两笔合计449000元的夫妻债务。
诉状中,吴天表示,2013年3月,吴飞从他手里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4个月后归还,但至今未还款。此后没多久,吴飞因诈骗他人349000元,刘玲从他处借款349000元用于退赔受害人。以上借款共计449000元。由于上述债务均产生于吴飞、刘玲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吴天请求两人共同承担该债务。
审理
一审法院:一笔属个人债务 一笔属共同债务
庭审中吴飞称,10万借款确系自己为朋友所借,而诈骗款349000元则用于购买房屋及家庭开支。吴天所述属实,承认其诉讼请求。
而刘玲辩称,10万借款系吴飞父子捏造;349000元系吴天替吴飞退赔赃款,不是借款。且吴飞实施诈骗时,刘玲已购买房屋,不存在利用吴飞诈骗所得购买房屋等情况。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吴天主张的10万元借款系吴飞为朋友所需而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系吴飞个人债务,应由吴飞一人承担。
对于另外一笔349000元债务,一审法院表示,吴飞涉案犯罪期间,吴天和刘玲以家属身份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吴飞罪过,获得从轻从宽处理。吴天出资代吴飞退赔赃款的行为,吴飞至今承认属应由自己承担的债务。另外,由于吴飞犯罪行为发生在他和刘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刘玲也参与了退赔赃款协商过程,基于退赔赃款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吴飞、刘玲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吴天诉请吴飞、刘玲二人共同归还349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
第二笔也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刘玲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吴天所诉由吴飞、刘玲二人共同承担的349000元债务,主要依据为当初刘玲与案外人——吴飞实施诈骗的受害人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从该协议主体看,首部虽载明乙方为刘玲,但吴飞父亲吴天也在尾部乙方处签字捺印;另外,关于款项具体支付的第二项中明确约定吴天、刘玲等人为共同的还款主体,故吴天向案外人支付349000元系其履行《还款协议》的行为。因此,吴天现在要追债,还需提交证据证明吴飞、刘玲二人已与其达成借款合意。
因吴天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形成借款合意,《还款协议》中亦未载明吴天的支付行为系垫付,鉴于庭审中吴飞自认应向父亲还款,因此,349000元系吴飞个人债务,与刘玲无关。
律师说法
离婚面临共同债务的不确定风险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承凤表示,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引发的争议,业内由来已久。争议焦点在于,该司法解释除了使已婚者面临不可控的外债风险外,也隐藏了巨大的道德风险。”
第24条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实中,大多数夫妻的财产都处于混同状态。夫妻一方单独对外举债,未举债方要想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其实很难。这就使得因婚姻关系带来不确定债务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道德风险则是,夫妻一方甚至可能与他人恶意串通形成虚假债务,由此损害另一方利益。”
北京京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罗瑜则提出,可以通过拟定婚内协议等方式予以规避,但现实中这种情况极少,这样做会直接冲击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针对这一问题,此前也有人上书最高法,并提出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今年3月,最高法曾通过“院长信箱”答复,待条件成熟时,最高法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文中涉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