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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城管执法时被摊贩刺伤致死 涉事摊贩已被刑拘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23 07:25    点击量:529    

  原标题:南京一城管执法时被摊贩刺伤致死

  摊贩占道经营被城管劝离后拿刀挑衅,城管劝阻被刺;涉事摊贩已被警方刑拘

遇刺城管任克明工作证。知情人供图

遇刺城管任克明生前工作照。知情人供图

  9月21日晚,网络有消息称南京市一名城管在巡逻时遭一水果摊贩刺伤后死亡。

  9月22日下午,南京市玄武区宣传部发布消息,9月21日晚10时左右,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城管中队副指导员任克明,带领4名队员执行城管巡视检查时,被占道卖水果的摊贩葛某某用刀刺中,送往医院后抢救不治,不幸殉职。

  目前,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

  城管劝离占道摊贩时遇刺身亡

  南京市玄武区城管局党委陶书记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晚的巡查中,包含任克明共有6人,共有两名正式队员,4名协管队员。巡查过程中,一名队员下车步行进行巡查,事发时现场共有5名队员。

  当天晚上,葛某某单独驾驶一辆南京牌照卡车在路边售卖水果,被城管队员发现。第一次劝离后,葛某某随即驾车离开,但在现场遗留了一张板凳和一个水果筐。城管人员经过时,将遗留的板凳和筐放到车上,随后继续巡逻。

  七八分钟后,在南京林业大学西北2门附近快车道又发现该卡车继续占道卖水果,执法人员下车准备对其进行劝离。

  陶书记描述,第二次劝离后,葛某某驾车从慢车道开出,突然将城管车辆逼停,逼停后,葛某某继续驾车行驶了一两百米距离后停车,随后下车。此时,城管车辆继续按正常速度向前行驶,就在两车并排时,城管队员下车对葛某某再次进行劝离。

  玄武区委宣传部昨日下午发布的通报中描述,当时,“葛某某一言不发突然拿出水果刀进行挑衅,城管队员谢某等三人上前夺刀,任克明上前劝阻,葛某某摆脱谢某等控制,持刀刺中任克明腹部。”

  陶书记透露,刺中任克明的水果刀在事发后由公安机关登记保存,他本人没有见到,但据他向队员了解,水果刀有“20至30厘米长”。

  江苏省中西结合医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任克明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

  据悉,摊贩葛某某是安徽人,今年38岁。通报称,其长期在新庄立交附近占道经营,曾被多次查处。

  被刺者从事城管工作19年

  陶书记告诉记者,死亡的副指导员任克明今年45岁,是1997年南京市第一批通过社会公开招考的城管队员,从事城管工作已有19年时间。历任城管大队指挥督查中心副主任、玄武湖街道城管中队副中队长、锁金村街道城管中队副中队长,自2015年1月起担任锁金村街道城管中队副指导员。

  陶书记解释,虽然任克明的职务为副指导员,但在实际工作中履行的是指导员的职责,只是因为行政级别问题才只挂了副指导员职务。

  陶书记称,锁金村街道城管中队在行政上隶属上级城管执法大队,但日常管理归属地方街道。虽然具有相应级别,被刺的城管队员并不属于公务员序列,而是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陶书记告诉记者,目前南京市城管并不属于公务员系统,而是全民事业单位,但参公的手续正在办。

  ■ 释疑

  1 城管执法的程序是什么?

  北京市一位资深城管队员告诉记者,在日常执法中遇到无证经营的摊贩,一般会采取劝离的手段。但是,如果碰到不肯配合的摊贩,他们就会做相应的预案,并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进行查处。

  具体而言,比如一个摊贩在首次劝离后仍不配合,他们就会通过电台呼叫队里来人支援。根据以往的经验,多数摊贩看到人多后都会主动配合。如果到了这一环节摊贩还不肯离开,他们就会通知警方,由城管和警方到现场共同执法。

  不过,城管人员强调,人多的作用并不是为了动手方便,主要是威慑,防止现场出现不可控的突发情况。“人多后摊贩会考虑不配合的成本,多数情况下会配合。”在以往的经验中,即使严重到警方到场,他们主要的执法手段还是威慑后进行劝离,在一般情况下是极力避免冲突的。

  2 城管执法有无防护设备?

  在此前的采访中,陶书记曾透露,事发时城管队员没有任何可供防身的工具,也没有佩戴或穿着防护设备。那么,城管执法时有无防护设备?

  上述城管人士介绍,相关的防护设备确实有,比如防刺手套、钢盔,但是使用的情况非常少,“基本上没用过”。一般来说,只有遇到拆违、大型整治、查处群摊等情况才会使用。在日常执法中,除了执法记录仪必须佩戴以外,并不会刻意佩戴或穿着防护设备。

  3 城管执法有哪些依据?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认为,对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处于青黄不接的状态,此前有《城建监察规定》,已于2011年被废止。

  对于城管执法的规定,目前仅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从该《意见》来看,城管执法的权力依据在于各政府部门行使的各类行政管理职能,实际上城市管理部门的设置本身就是对城市进行综合管理的产物。

  2016年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北京城管内部人士也告诉记者,城管执法并没有专门法律,如果涉及不同领域的违法情况,就必须寻找不同领域的相关法规进行查处。“比如查到有人违法伐树,我们必须依据园林部门的相关法规进行查处。”

  ■ 延展

  城管有哪些抚恤政策?

  常莎认为,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点,城管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因此是适用《公务员法》的。

  根据该法第77条的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因此对于南京被刺死的城管,其亲属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而实施该行为的人对该城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也难以逃过刑法的制裁。

  此外《意见》第11点也明确了“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这与上述《公务员法》第77条结合可以看成我国法律及立法者对于城管执法者人身安全的保障条款。

  ■ 案例

  2016年8月29日

  河南省安阳市自由路两名城管执法时被一名小贩持刀捅伤。其中一名城管死亡,嫌犯逃跑后自首。

  2016年7月28日

  河南驻马店正阳县一卖西瓜的流动商贩持刀将一名城管执法人员捅伤致死。

  2016年6月24日

  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局等驾坡执法中队在夜间执法时被店主周某某及其同伙袭击,造成执法人员1死8伤,并伤及一名现场无辜群众。

  2016年2月29日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城管队员在九峰北路附近送达执法告知书过程中,4名城管队员遭遇暴力抗法,2名城管队员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新京报记者 卢通 曾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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