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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合谋签无货物流传三角合同涉嫌挪用1.55亿元
文章来源: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26 10:10    点击量:569    

  广西某矿业公司和广西某实业公司董事谢某、韩某、韩某存三人,利用职务便利, 通过签订无货物流传的三角贸易合同,私自将公司1.55亿元资金转出供个人投资使用。近日,谢某、韩某存、韩某三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谢某、韩某、韩某存三人于2011年开始,便通过签订无货物流转的三角贸易合同方式,将公司资金转入谢某控制的公司账户。随后,韩某存、谢某利用该资金投资印度尼西亚的矿石项目。期间,为避免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股东产生怀疑,三人对外宣称签订无货物流转的三角贸易合同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业务量和资金流,以便申请银行贷款,转出的资金最后仍会转回公司账户。

  据统计,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谢某三人在未经召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资金共计2.7亿余元人民币转出供个人使用。其中,在2012年1月至5月期间,谢某三人安排公司职员,签订了矿业公司与谢某控制的钢铁公司无货物往来贸易合同,由谢某控制的钢铁公司返还矿业公司7280万余元。在操作过程中,合同购销双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2722万余元用以平账。

  截至2016年1月,谢某三人共归还公司资金3582万余元,其中案发后归还876万余元,目前尚有1.55亿余元未归还。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韩某、韩某存均不认罪,并辩称投资印尼的铁砂矿、锡矿是得到了公司的授权,三人没有挪用公司资金,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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