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华书店集团原董事长黄健涉嫌受贿1189万元
文章来源: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26 10:12 点击量:558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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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健受审现场
9月21日,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黄健涉嫌受贿一案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健被控受贿1189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黄健利用其担任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温某(另案处理)共同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1189万元。
其中,2005年,黄健为李某入股广西某教育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李某为感谢黄健,赠送黄健7.7%的“干股”,并由温某代持。黄健、温某私下约定黄健占有“干股”中的6.7%,温某占有1%。其后,黄健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16万元,温某分别三次收受李某通过转账给予的共计288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2005年,王某为保持其新成立的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广西教材市场的占有量,向黄健提出予以关照。黄健表示要和王某好好合作,并介绍温某与王某认识。在温某、黄健及黄健的妻子温某某均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王某将温某和温某某均登记为股东。2006年以来,黄健为保障该公司与广西新华书店集团的教材发行业务量及书款的支付方面向王某提供了帮助。其后,王某送给黄健现金30万,并通过银行转款方式转入温某的银行账户855万元。每次转完钱后,王某和温某均电话告诉黄健,黄健均没有表示异议。
案发后,被告人黄健退缴赃款300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主体身份,黄健及同案人温某的供述,行贿人李某、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黄健的任职文件、协议书、备忘录、银行流水、转帐凭证等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了质证。
庭审现场
被告人黄健对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具体的数额有异议,认为王某给的855万元不应该计入其的数额,温某是其亲戚,当时温某想到北京发展,其想让温某多认识人,就介绍温某和王某认识,但是后来的发展超出了其的预想。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855万元黄健是否伙同温某一并收取,黄健是否主动到案,是否有自首情节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健伙同温某收受他人贿赂1189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黄健明知行贿人有求于己,仍然介绍其大舅子温某与行贿人联络收受好处费,其本人也收受行贿人给予的现金,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二人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黄健及其亲属部分退出赃款300万元,且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健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黄健伙同收受855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认定黄健受贿的只有310万元,黄健主动到案,应该认定为自首,加上立功坦白,建议处以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黄健承认自己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做了错事,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他希望法官能够对他在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退赃、立功情节上予以考虑,能够从轻、减轻处罚,给他一个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择日另行宣判。
被告人黄健受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