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实施条例征意见结束 职业打假拐点或将到来?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7 11:10 点击量:517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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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中第二条最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的规定引发了消费领域的极大关注,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就争论20年之久的“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明确。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这是否意味着将面临一种职业层面的拐点,也尤为引人关注。
近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召集50多家大型商超及供应商负责人举办了一场座谈会,席间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对一些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的问题进行了“炮轰”。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公布的一组协会不完全调查数据显示,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份以来,17家大型商超企业和1家餐饮企业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次数达到6022次,索赔额达到2610万元。其中涉及包装标签问题的索赔案例比例最大为55.78%,其次分别是食品过期(19.51%)、发现异物(12.92%)、产品质量(11.79%)。
当天包括家乐福、大润发、物美、华润万家、强生、好时等50多家大型零售企业以及供应商相关负责人参会,大润发相关负责人潘秉纬表示:“大润发现平均每个门店每天都会遭遇七八次恶意打假,最近特别严重, 最受困扰的是打假人自身造假。”潘秉纬说,造假团伙通常一个人携带过期商品带进去,藏在一个角落里,第二个人进去买东西结账,第三个人索赔,超市即便有再多的录像也无法100%监控,他们这种“打假”成功率很大。
“我们有一家门店有5个人买了19件商品,分19次结账。”物美相关负责人孙文波表示,我们的监控发现,这些人将商品放到汽车的后排座后,又立即从后备箱拿出相同的商品到超市投诉过期了。另外,超市曾还有监控发现,有人专挑临保质期还有两三天的冷藏商品,然后藏到孕婴童纸尿裤的堆头里,过两三天后再去取出来结账,完了就直接去服务台索赔。“像这种情况我们有全程拍摄的,就立即报警了,但是更多的情况是难有监控证据,那么在这种职业打假人面前企业往往是没有反击力量的。”
“事实上,职业索赔者是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非主观、偶发性的失误,以损害商家品牌声誉要挟对方支付比法律规定的赔付更高额的赔偿款。”楚东表示,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有目的的只买问题商品,但无正当职业,且购买频次高,牟利目的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对话
“不能把‘掉包商品’的行为和职业打假人画上等号”
对话人:职业打假人赵建磊(从事职业打假近20年)
谈条例的内容
“职业打假人带来的负面东西是标,假冒伪劣是本”
北青报:您觉得这次《实施条例》中为什么会出现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条款规定?
赵建磊:自2009年食品投诉十倍赔偿出台后,职业打假人群体人数迅速增加,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海量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我认为,这一现象也迫使政府从法制层面上进一步规范这一群体。另外,确实有一些职业打假人素质不高,不能正确依法维权,给整个群体带来负面的影响。
北青报:您对这一条款中的相关提法认同吗?
赵建磊:不是十分认同。我觉得,试图从立法上消灭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做法有些本末倒置。应该想一想,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为什么会出现?首先是因为市场上有各种问题商品和违法侵权行为,然后国家出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种机制下,才会出现职业打假人。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让所有消费者都成为监管者,通过惩罚奖励来吸引更多的人来和假冒伪劣做斗争,从而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
我认为,由职业打假人带来的负面东西是标,假冒伪劣是本,是治标还是治本,很容易判断的。
谈条例的影响
“‘知假买假’争论20多年了,到现在不是也没有结论吗?”
北青报:您认为如果这一规定最终实施,会对职业打假人的群体产生多大影响?
赵建磊:可能会有一些影响,我觉得主要是思想上的,实质上不会。即使这条会通过,也不太容易执行。什么叫“以营利为目的”,换个词就是“知假买假”,实际上这个从1995年王海打假开始已经争论20多年了,到现在不是也没有结论吗?
关键的问题是法律是制约人的行为而并非制约人的思想,你怎么来认定一个人买东西索赔的行为是消费还是营利呢?是拿购买数量还是购买的金额来衡量呢?恐怕不好认定。而且即便是进行了界定,那么职业打假人也可以采用分散购买,多地举报等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打假。这么做确实会增加职业打假的成本,但是行政成本也不会减少。
谈打假现状
“几乎在所有领域的打假都是越来越难了”
北青报:您做了20年的职业打假人,现在在哪些领域打假越来越难了?
赵建磊:几乎在所有领域的打假都是越来越难了。为什么呢?因为问题商品少了。就北京来说,一个超市每天恨不得来好几拨人找问题商品,出现点问题马上就被打下去了。公平地说,现在大家之所以在大中商超里能放心消费,职业打假人有一定的功劳。能占到几成,不好说。至少在打击这些问题商品上,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的一道前沿阵地。
当然,各级行政机关强大的执法力度是最重要的原因,每年那么多的抽检检测,也构筑了一道坚实屏障,导致厂家也不敢在北京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类似之前很多的在水产中非法添加孔雀石绿的问题,行政机关处罚了多少不法商家,现在这样的事已经不多见了。
谈打假掉包
“建议商家遇到类似事件一律报警”
北青报:对于那些通过掉包、涂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进行“维权”的行为,其实是社会关注度最高的,对这个您怎么看?
赵建磊:不可否认,现在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些现象,但毕竟是极少数。但我觉得不能把这些行为直接和职业打假人画上等号。掉包商品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涉嫌犯罪。建议商家遇到类似事件一律报警,商家也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啊。但是你以此为由来抹黑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实在是有点醉翁之意不在酒了。
另外,经营者也应该加强管理,完善进销货记录。曾经有个案子也是索赔过期商品的,结果超市提供了详细的销售记录,证明涉案生产日期的商品早已经销售光了,最后法庭驳回了索赔要求。办法总是有的,就要看商家是不是愿意投入资金、设备去完善进货、盘点等管理制度。
谈未来发展
“只要法律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就会有职业打假人的存在”
北青报:您认为职业打假人以后的路该如何走?
赵建磊:只要法律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就会有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尤其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短期内不能完全杜绝假冒伪劣和违法侵权现象,这是职业打假人生存的土壤。
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个群体是一盘散沙,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趋利性太强,需要加强组织和引导,但这几乎是很难实现的。
职业打假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成本远远小于假冒伪劣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全社会应该对此有共识。
从行政机关来说,也不必把这个群体看成洪水猛兽,只用堵的方法,也应该放下身段,多用些疏的办法,加强对话和交流,发挥其对社会积极的一面,抑制消极的方面。
对于经营者来说,也不妨多与职业打假人合作,把商品中的问题在萌芽状态就消灭掉,没假了,也就没有打假的了。
希望在若干年后,职业打假人一词成为历史。
文/本报记者 王薇
专家观点
不要“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 需要“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
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受理的职业打假案件大幅增多,其中大多涉及商品标识问题,真正涉及商品质量的案件却很少。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虽然,无论打的是商品质量问题,还是标识不规范问题,客观上都能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消费者最痛恨什么?消费者最需要什么?“商品标识不规范问题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不少困扰,但他们更痛恨直接危害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他们更希望把有限的社会力量和公共资源用到打击和规范制假售假行为当中”。
陈音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了偏离初衷的倾向,原本是通过打假获得惩罚赔偿的做法,逐渐演变成以追求容易发现问题和方便索赔的营利手段。有的职业打假人在私下获得“赔偿”后,甚至默认问题继续存在,客观上起到纵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作用。加上个别职业打假人采用非法手段恶意敲诈企业,谋取不义之财,不仅抹黑了职业打假群体,而且让消费者的期望大打折扣。
“说到底,当前最紧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陈音江说,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而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征求意见稿把“以营利为目的”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虽然实践中存在“营利目的”难以界定的问题,但对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以惩罚为目的”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文/本报记者 王薇
内存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之久。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消息一出,支持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关,理应不受消法保护。而反对方则认为,职业打假虽然有营利目的,但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作用,不应受到消法排斥。
在征求意见期间,多名职业打假人致信国家工商总局,阐述反对第二条的观点,工商总局也及时用书面回函的方式作出了答复,告知职业打假人来信已经收悉,他们将认真研究。
9月27日,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络消费维权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据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透露,受国务院委托,工商总局牵头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将提交总局局务会审议,并报送国务院。
文/本报记者 王薇 制图/沙楠(记者 王微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