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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听话老师就扎谁 吉林四平4名幼师针刺幼儿获刑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07 08:03    点击量:567    

  吉林省四平的4名幼儿园教师日前因针刺幼儿等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二年十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被监护人罪列入其中后的首次判决。专家认为,此次审判对预防和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值得关注的是,个别教师违反师德的背后,是幼儿园管理制度不规范、幼师队伍建设存在缺失。

  谁不听话老师就扎谁

  “孩子对幼儿园有阴影,换了两三家幼儿园也不适应,一上幼儿园就哭闹不止。”四平市一家长高翔说。他的孩子曾经被老师针扎过。

  2015年11月底,在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陆续有家长发现孩子腰部、腿部、头部等身上多处有红色针孔,少则几个、多则十几处,于是便有家长向派出所报案。

  “一开始发现针孔后,曾经给幼儿园老师打电话询问,但老师说是皮疹,从没有用针刺过孩子,晚上回家却发现了新的针孔,确认是老师所为。”高翔说。

  家长们将这一发现在班级微信群发布,更多家长也发现孩子身上有数量不一的针孔。此后几天,被刺孩子上升到20多人,共涉及2个班级的4名教师。

  家长介绍,后来法医用专业仪器检测时,新伤旧伤最多的孩子身上有50多处针孔。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显示:体表软组织多处针刺样伤口。

  高翔回忆,他的孩子阳阳2014年10月入园后,总是有抠嘴的毛病,开始以为是习惯不好,后来发现孩子口腔里也有针孔。孩子不经意间,透露了是王璐老师针刺所为,“谁不听话,就扎谁”。

  事发后,该园已经被四平市铁西区教育局关停,4名涉事教师被警方逮捕。10月26日,铁西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4名教师多次采取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幼儿,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二年十个月。

  四大难点影响取证调查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幼儿园教师针刺孩子事件并非个案。2015年,北京市房山长阳镇一所幼儿园多名家长称,孩子被幼儿园老师用针状物扎伤。同年5月,西安市雁塔区一幼儿园,十余名家长反映孩子被教师针刺。今年9月28日,就在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长春市红旗街一幼儿园也被曝出有7名儿童被教师针刺。

  虽然此类事件发生后,涉事教师会被警方带走调查,但事后往往因证据不足,或不构成轻微伤害而不了了之。

  四平幼儿园教师针刺孩子事件的被害人代理律师、北京市欣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瑜玮表示,此类案件在调查取证上存在几大难点:

  首先,受害人年纪太小,有的只有两三岁,虽然具备一定认知能力,但在教师恐吓之后,往往不敢说出真相。判决书的多份证词中,孩子起初被问到“谁扎的?”都不敢说,且未成年人的证词往往不能作为单独证据。

  其次,伤害较为隐蔽。本次案件中,很多孩子身上的针孔集中在臀部、脚部、腋下甚至口腔里。很多是在事发几天之后才陆续发现。法医鉴定时,一些伤口已经结痂脱落。即使针孔被发现,教师也多会说是红疹、水泡。

  再次,教师多选择在监控死角作案。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内有视频监控,并实时与家长手机联网,家长可以随时查看。但监控只能拍到教室,其他地方存在多处死角。在庭审中,被告教师也都表示,他们知道哪些区域是监控死角。

  还有,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针刺伤往往不构成轻微伤,难以认定罪行,多是判处罚款和15天行政拘留。一位长期从事幼教的退休教师表示,个别教师怀着侥幸心理,认为扎一下没什么,“不能把我怎么样”。

  资格证不能成“放心证”

  四平此次案件的审判,是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被监护人罪列入其中后的首次判决。专家认为,此次审判对预防和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庭审中,虽然4名教师都否认曾针刺孩子,但通过多项证据排除了对其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判决书中写道:“本案定罪证据互相印证、证据链条完整,指控罪名成立。”

  在很多幼儿园伤害案件中,教师资质一般是关注的焦点,在本案中,虽然4名教师都有教师资格证,但在庭审中,其中一名2015年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涉案教师,无意中说出其从事幼教工作长达8年。由此可见,长期无证上岗的问题依然存在。

  东北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副教授吴琼表示,个别教师一再违反师德的背后,是幼儿园管理制度不规范、幼师队伍建设存在缺失。因此除了加强监管外,也应该加强幼师的师德培养和教法提升。

  吉林大学附属第三幼儿园园长高宏伟表示,一些幼儿教师想通过惩罚让孩子听话,给幼儿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不容低估。幼儿园可设置职业道德巡视员,每日不定时巡视园内上课情况,并接待家长投诉,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防微杜渐。

  徐州市团市委权益部部长、徐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谭超英曾多次接触过幼儿园教师针刺幼儿的案例,他联合人大代表一起,倡议将幼儿园内视频监控系统的全覆盖作为幼儿园办园的准入门槛。“要加强预防侵害措施,不给类似案例中的教师侵害孩子留下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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