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案开庭:被告人请求法院“不要对自己心慈手软”
文章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24 11:15 点击量:534 大
中
小
11月21日上午,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滕某涉嫌杀害同乡室友芦海清一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和廖勇表示,被告人滕某对杀害芦海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恳请法院判决时不要心慈手软。
关于滕某的自首情节,和此前因患有抑郁症而被评定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鉴定结果,本次庭审并未给出明确回应,案件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海清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成都航天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芦海清因头颈离断伤死亡。次日,犯罪嫌疑人滕某被刑拘。
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上述鉴定结果,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不认可,并于开庭前两次申请重新鉴定。11月17日下午,该案件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11月21日庭审期间,对滕某进行精神鉴定的首席鉴定人在法院指定位置出庭接受提问时表示,包括他在内的3位鉴定人一致认为滕某患有抑郁症,其鉴定依据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科分会编写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据了解,司法部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全国涉及刑事案件的精神鉴定,同时也是国际通用标准。而此前,滕某母亲曾表示儿子在中学时两次实施割腕自杀,第二次险些未能抢救成功。
但陈逢逢和廖勇指出,滕某是否真的患有抑郁症值得怀疑。入学时,四川师范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对滕某进行了《抑郁自评量表(SDS)》《艾森克个性测验(成人EFQ)》《个人测评表》等心理测试,结果显示正常。
对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西南交通大学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主任宁维卫此前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心理测评量表只能代表填问卷人当时或一小段时间内的心理状况,不能代表长期状况,之后环境等都会发生变化,同时,也不排除填问卷人出于防御心态,在填问卷时故意隐瞒自己的心理状态,那么量表就显然很难测出真实情况。”
此外,由于尚无法律依据,抑郁症是否在刑法上属于精神疾病目前存在极大争议,此前的判例结果也各有不同。针对此案,陈逢逢和廖勇认为,“即便被告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因其作案时头脑清醒、目的明确,所以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授李玫瑾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滕某与被害人本就矛盾已久,甚至打过架。案发当日,滕某把被害人叫到自习室,用自己当日购买的菜刀将被害人杀死,说明当时他是有准备、有意识和有思维活动的。李玫瑾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症状来判定,而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准备程度以及作案方式来判定。
警方提供的证据表明,滕某从3月27日白天就开始对杀人行为进行准备,作为凶器的菜刀是当天在超市购买的,临近案发的22时左右还喝了4瓶啤酒。陈逢逢说,根据《鉴定意见书》中的表述,“滕上午就想杀芦,但是不敢,喝完酒就敢了”。
针对被告人律师提出的滕某具有自首情节,芦海清的家属和代理律师也不认可。被害人家属提交给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显示,根据民警所述的到案经过,案发后,滕某回到宿舍让室友“赶快报警,不然要再杀一个”,然后返回案发现场并反锁了门。民警到现场后,滕某仍手持凶器(菜刀),神情恍惚,但没有反抗,并让民警给他放歌听。双方僵持了六七分钟,等到增援警力赶到现场,才将其抓获并带离。
除哥哥芦海强外,芦海清的养父和生母也参与了庭审。其生母张朝花在发言时情绪激动,坚决要求严惩凶手,并立即执行死刑。
据陈逢逢和廖勇称,被告人滕某在庭审期间十分冷静。庭审结束前作最后陈述时,曾3次恳请法院对自己不要心慈手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前两次因为声音太小,审判长不得不要求他进行重复。庭审期间,滕某也曾表示,自己“对不起芦海清”。
芦海强认为这些话“都是律师教他说的”。他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自芦海清遇害至今,滕某的家人始终没有与他们进行直接联系。只是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才找到他,希望私下调解,但立即被拒绝。
根据被害人家属提交给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被害人家属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万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39.50元。
截至发稿,记者未能拨通滕某母亲的电话,被告人代理律师罗婵玉也拒绝接受采访。(记者 玄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