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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杭州一家长拒绝筹购净化器被指责 家委会:赶孩子走
文章来源: 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24 11:21    点击量:565    

  原标题  杭州一家长拒绝筹购净化器被指责

  担心孩子健康问题,家长集资在教室里购买了空气净化器,问题也随之而来。近日,杭州的张先生表示,孩子所在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决定筹资在教室里购置空气净化器,但出于对于二次污染的担心,自己并不赞成此事,家委会表示哪个家长不出钱,他的孩子要被赶出教室。

  记者搜索后发现,各种有关家长众筹购买设备的问题在网上随处可见,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众筹行为属于自愿行为,学校应该对相关设备起到管理的责任。

  家长众筹买设备少数服从多数

  去年,张先生的儿子所在幼儿园的部分家长筹资,在班里购买了一台三四千元的空气净化器。张先生表示,近期雾霾加重,班级家长委员会在没有征求所有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购买一台更大的空气净化器。

  张先生认为空气净化器起不了什么作用,而且容易产生二次污染,因此他并不赞成此事。这时,有家委会会员说,哪个孩子家长不出钱,到时孩子要被赶出教室。张先生表示,“也许这名家委会成员只是说说,不会真把孩子赶出教室,但对于他们的态度,我们是受不了的。”

  类似的情况还同样出现在杭州王女士儿子所在的幼儿园。她表示,去年幼儿园里老有小孩生病,后来,班级里感冒咳嗽的孩子逐渐增多,家长群里有人提出,筹资往班里买几台空气净化器。王女士立刻举手表示支持。“这一年下来到底起了多大作用我也说不好,可能就是买个心安吧。”王女士称,不过个别家长认为没什么用,但是少数服从多数,最后都掏钱了。“班里有学生家长是医生,认为教室不能封闭,应该开窗使用,因此不赞同购买,但是挡不住其他家长的呼声。”

  安装众筹设备学校提条件

  家长要求在教室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新闻不在少数,各种疑问和矛盾的纠缠让本来是为孩子健康着想的好事变得错综复杂。据当地媒体报道,杭州多所幼儿园和中小学中,一些班级都已配备了空气净化器。有的是学校统一配置,还有的是家长无偿捐赠,另外一种就是家委会集资购买。而至于净化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和产品标准,各个学校也是情况不一。有的是学校统一购买,有的则是个别班级家长自费添置,而有的净化器使用的频率也并不高。

  尽管家长们安装空气净化器的热度不减,除了部分家长对此行为表示质疑,学校也并非全部支持家长们的这种做法。北京朝阳区的金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孩子的学校对家长们购买净化器的行为提出了“条件”。

  金先生称,家长提议购买净化器后不久,学校召集家长们商讨此事。校方提出,出于为孩子身体健康考虑,若家长购买学校不禁止,但因家长共同购置的净化器非本校资产,如果发生漏电伤及孩子,校方不担责。金先生称,学校让同意的家长签订免责协议。签了这个协议,该协定让更多家长为净化器的安全感到担忧,后经家委会商量,净化器最终没买成。

  杭州的刘女士称,孩子班里的净化器买来之后,家长都希望机器放在自己孩子身边。“这个也很正常,一个教室就一台。当时,家长群里意见很多,差点吵起来,最后还是班主任出面说,班里只有一个插座,因此只能放在那里,不然容易绊倒孩子。”刘女士说,由于净化器的滤芯需要定期更换,这就需要有人对机器进行维护保养。家长们讨论起来又是意见不一,而且净化器的滤芯的购买又是一笔钱,最后大家商定滤芯从孩子们的班费当中扣除。

  ■ 焦点

  1 家长众筹购置设备归谁管理?

  所有权归众筹家长所有,管理权在校方

  一名教育从业者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在购买净化器的问题上,学校一直很为难,一方面这的确是为孩子的身体健康着想,但另一方面,这些设备并非学校财产,但依然要投入成本去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而面对家长的各种要求和想法,学校夹在其中协调起来压力很大。一般而言,学校属于行政单位,有的学校要求严,明确禁止家长集资购置设备。另外,万一出现安全问题学校需要担负责任,所以有的学校选择拒绝。

  家长集体购买空气净化器出现了很多麻烦。面对众筹设备如何界定其属性和管理的问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称,众筹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众筹的各位家长共同所有,但由于学校允许将机器放在教室内,其管理权在学校。

  韩骁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对校园内生活的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机器安装以后出现故障,造成人身损害,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学校可否拒绝家长安装设备?

  学校可以拒绝家长安装,但签订免责协议无效

  前文中提到,有的学校和家长签署了一些免责协议,试图规避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

  对此韩骁表示,学校可以拒绝家长安装,但是无权让家长签署免责协议。

  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教育、管理职责,未尽职责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的法定责任不因签署任何声明或采取其他方式而免责。唯一可以避免承担责任的方法就是严格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只有在能够证明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不承担责任。

  韩骁认为,学校作为管理者有权拒绝家长安装。但是一旦安装了机器,就要承担其管理责任。因此,学校因承担机器故障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无权让家长签署免责条款。此外,我国法律规定,事先签订的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学校家长之间签订免责协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记者 赵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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