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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两个意见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30 09:15    点击量:591    

  原标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意见,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此外,对于民众关心的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续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稳妥处理好相关案件,同时会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经济纠纷不论损失多大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

  此次《意见》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其中,《意见》规定,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强调既要依法惩治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也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

  《意见》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强调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各类经济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还是坚持问题导向,因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地方把正常的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来处理,甚至导致发生冤错案件,对这个问题社会反响是比较强烈的。

  颜茂昆表示,总的原则是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特别慎重,特别严格。刑法有一个“谦抑”的原则,对经济交往中发生的行为不宜轻易地进行刑事追究或者动用刑罚措施。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这种行为依法宣告无罪。

  颜茂昆强调,“不能说只要起诉就定罪,只要起诉就判刑,人民法院还是要发挥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严格证据标准,严格定罪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造成冤错案件。

  对民营企业采取强制措施要慎重

  此外,针对近年来民营企业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违法扣押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

  颜茂昆表示,在过去一段时间针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民营企业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过程当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比如超标的查封,标的本来是100万,但是查封的财产是500万。“有的是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有的是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还有的把企业的全部账户都冻结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颜茂昆介绍,对于查封、扣押、冻结,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够超越法定范围、法定对象和法定程序,一定要依法,一定要慎重。此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保留一些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财产不能牵连无关者,不能株连无辜者。

  换届引发纠纷依法支持合理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则表示,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

  此外,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问题,颜茂昆表示,有关部门一定会根据此次中央意见精神,尽快研究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以后,法律上如何安排。

  颜茂昆称:“人民法院将依据现行法律,以及这次中央出台的意见精神,稳妥处理好相关案件。根本解决办法还是立法,通过法律进行落实和安排。法院也会积极参与其中,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进立法工作,处理这一问题。”(记者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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