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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贵强拆判决难执行 法官称法院行政级别低于被告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08 08:51    点击量:535    

  (原标题:1.9亿元“史上最贵强拆判决”何时执行)

  1.9亿元赔偿——今年7月,高文华拿到了这份“史上最贵强拆判决”,但如何兑现成为难事。这距他公司的船厂被违法强拆已过去5年了,他和股东的处境日益艰难。

  “平潭的行政级别比我们高。”作出判决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高文华解释,败诉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由福建省直管,它虽曾是福州下辖县,但现在为正厅级。法官认为,按照现在的司法体制特点,应该先通过政法委、上级法院与平潭沟通,并且现在还不到强制从对方账上划款的时候,“打个比方,你非要我坐动车、坐飞机,我不能,我现在只能骑自行车”。

  在法官表态“法院正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执行”的同时,平潭管委会办公室一名负责人也告诉高文华,平潭一定会履行判决,不过需要一定时间。

  省重点工程施工两年后面临拆迁

  位于闽东沿海的平潭是中国第五大岛、福建第一大岛,地处海上交通要道。2005年,当地人高文华看好水上运输市场,决定成立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注册资本4200万元。

  “后来手续跑了差不多3年,盖了很多很多章。”高文华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2007年2月,公司取得了平潭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97.6亩,2008年4月,福建省政府又给该公司颁发了《海域使用权证书》,用海面积913.2亩。

  高文华自信满满:如果船舶修造厂完工,生产能力将名列福建省前茅,虽然投资过亿元,但大约经营7年即可回本。平潭县发改局此前也通知远大公司,称项目入选2007年福建省重点项目,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船厂开建的同时,平潭也在迅速发展着。2009年7月,平潭建立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首任管委会主任由福州市副市长兼任的干部配置,更让该县的未来拥有进一步想象空间。

  高文华为家乡发展感到高兴,但没想到,他的“船厂梦”即将破碎。2010年8月,平潭管委会发出《关于金井作业区泊位工程项目涉及征迁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拆迁通知》),称根据实验区和福州港平潭港区的总体规划,远大公司船厂的全部用地、用海均在一项工程的拟征用范围内。

  《拆迁通知》所说的工程指平潭港区金井作业区一期1号~5号泊位工程。这被誉为“平潭开放开发先行启动的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此后也成了福建省重点工程。在主政者的布局中,它总投资预计25亿元、规划年吞吐量1360万吨,无疑能打通平潭与周边地区的交往,提供更便捷的国际国内货物进出平台,战略意义重大。

  “船厂建了两年,还没建好,但我们接到通知只好停工了。”高文华无奈,船厂的位置与金井作业区1号、2号泊位有重叠之处,也就是说,他的“重点工程”要给另一项重点工程让步,而远大公司早已备好人才、只待开业,一些合作伙伴也与公司签了框架协议。

  船厂“胎死腹中”,平潭管委会与远大公司开始协商补偿,初步方案为补偿9600万元、另加其他物质补偿。对此,声称已投入上亿元的远大公司无法接受。

  平潭县政府曾要求各部门“超常规运作”

  补偿没有谈妥的时候,2011年3月,金井作业区泊位工程的一家施工单位进场开始填海作业。远大公司试图阻止,并随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施工单位请示平潭管委会能否继续施工。事实上,针对远大公司的拆迁手续彼时并不齐全,有关部门尚未对该公司船厂作出征收决定,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也没被收回。

  与国内不少被曝光的拆迁一样,经济发展的冲动让平潭难逃“先上车、后补票”的通病。高文华的代理律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谓“拆迁”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下达征收决定,而不是由某个机关直接发个《拆迁通知》。

  平潭管委会并非不知道这一点。当年6月,平潭管委会在给施工单位的回函中坦言“目前前期手续尚未齐全”,但强调“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为确保工程建设不受影响,我区正加紧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我区要求你司不能停工”。

  至于“继续施工可能造成的与工程施工程序不符以及征收用地用海手续完善的问题”,平潭管委会表示“将会及时与省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可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我区承担”。

  同样求“快”的还有平潭县政府,2010年9月,在给远大公司下发《拆迁通知》一个月之后,该县举行了远大船厂评估及金井作业区前期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显示,会议直言各部门要“超常规运作,采取先办后补手续的方式,尽量简化程序”,同时要积极协调省级对口单位尽快审批。

  然而,法律程序并没有那么快。前述施工单位填海作业之前,福建交通运输厅刚向国家交通运输部转报了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2012年6月,交通部审查了申请材料,随后批复了金井作业区1号、2号泊位工程使用岸线的申请——这正与远大公司拥有使用权的海域存在重叠。

  6个月之后,交通部在行政复议决定中承认了这一点,决定撤销前述批复。

  高文华不知道说什么好:尽管暂时保下了这片海域,但在一年多前的2011年5月11日,公司的在建船厂已经被强制拆除了。

  拆除的前几天,接到该公司举报的福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某支队多次前往施工现场调查。该支队于拆迁次日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一名县领导早前向队员介绍,他们是“不得已只好先行施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支队建议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潭也开始了拆后的“亡羊补牢”——2011年5月18日,远大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决定收回;11月,针对远大船厂项目的所有用海用地及相关设备设施,平潭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补偿金额参照评估结果,此外拟提供95.6亩工业用地、30亩商服用地供该公司转产转业。

  管委会、县政府当庭否认强拆,被判赔1.9亿元

  远大公司开始了为期4年的一系列诉讼。2012年3月,远大公司针对《征收决定》起诉了平潭县政府。未等判决,该县当年5月主动撤回了这份决定。

  2013年4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平潭县政府“怠于履行举证责任”为由,认定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不足、判其违法。次年3月,曾让高文华“船厂梦”破碎的《拆迁通知》,又因“该通知未送达”被判定无效。

  强拆船厂的行为则在2014年4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在递交给福州市中院的起诉状中,远大公司向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索赔3.4亿元,包括在建工程等资产损失1.6亿元、停产停业损失1.6亿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旧损失、海域使用权折旧损失,公司还要求返还被侵占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

  第一项索赔里的1.6亿元,是远大公司此前单方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得出的损失结论。相较之下,平潭方面通过评估机构得出的数字是9600万元,二者相差巨大,谁也说服不了谁。

  于是,福州中院委托了浙江一评估机构,依据双方共同确定的评估明细,就船厂的在建工程、现场及其设备及原材料等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5年6月,该机构的资产评估结论是1.98亿元,包括在建工程1.94亿元、原材料92.4万元、房屋建筑68.9万元、固定机械265.5万元、临时设施23.4万元等。

  对此,高文华表示“很意外”,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则质疑其间多处出现重复评估。

  四次开庭之后,2016年2月,福州中院作出判决,确认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赔偿金1.98亿元。至于该公司的海域使用权,目前并未被收回;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争议已在另案诉讼之中。

  2016年7月,福建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该院认为,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称,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也无不当,应予采信。

  不过,高文华与“船厂梦”无缘了。判决显示,鉴于船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企业用地)已与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准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制订的相关规划(港口经贸区)已不相适应,远大公司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其原定项目建设,且在建工程、相关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被拆毁或灭失,已无法修复或归还。

  有意思的是,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均曾在庭审中否认船厂是其强拆的。他们称,虽然作出过一系列文件,但其都从未以自身名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更未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记者注意到,强拆发生的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刚于当年1月施行,行政强拆被取消,强拆只能申请法院进行。

  福建省高院没有支持平潭方面的辩解。判决认为,从强拆行为发生的前因后果看,为推进实施有关项目建设,平潭需要收回远大公司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海域,平潭县政府积极配合管委会实施用地用海的“征收”和补偿工作,同时,县政府在强拆行为发生后曾作出征收决定,并参与协商资产评估、补偿等事务,表明其对强拆造成的后果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

  判决难兑现,法官称法院行政级别低于被告

  在平潭方面看来,他们解决远大船厂补偿问题的诚意是十足的。在庭审及调解时,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多次表示,平潭曾作出巨大的努力,在今后也将继续努力,使安置补偿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和平的解决。

  不过,福建省高院作出判决4个多月后,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依旧没有履行1.98亿元赔偿判决。

  2016年10月17日,福州中院向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称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令平潭管委会、县政府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履行判决,如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依法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这份赔偿依旧没有兑现,福州中院也未强制执行。12月6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陪同高文华来到了该院。

  “生效的判决肯定要执行。执行过程当中涉及的特殊主体是平潭管委会,但不管怎么特殊,都要维护法律的权威。”福州中院一名副院长强调,该院已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向福州市政法委、福建省高院报告,现在还在6个月执行期内,“平潭是综合实验区,现在又是自贸区,帽子好几顶,跟福州的关系比较特殊,市里协调还不够,要省里协调”。

  该院执行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也表示,平潭实验区2013年已由福建省直管,获得设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行政级别高于福州中院,“从管辖上,平潭脱离了福州,因此体制结构上处于磨合阶段”。

  高文华提出能否冻结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账户并划扣1.98亿元赔偿,前述执行局负责人表示“理论上没有划不走的,但这是实验区的钱”,一些钱是“专款专用”。问及能否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被执行失信单位名单、被执行人员名单,或司法拘留法定代表人,对其罚款、限制出境,负责人表示为难。

  “你都懂这些法律程序,但是,我们目前的特点是‘和谐执行’。”前述负责人说,法院暂时不能这么做,而可以逐级上报,由上级到平潭沟通。另一工作人员表示“现在还不到强制执行的时候”“先沟通谈判,哪有一下子拿出冲锋枪的?这不可能”。

  高文华告诉记者,船厂2011年还没经营就被拆迁了,公司一直没拿到合适的补偿,不少小股东都是借钱投资的,目前生活艰难、债主临门,赔偿大多要用来还债。即使延迟履行能有延迟履行金,但难抵民间借贷的高利息,“晚还一天,有时候就是十几万利息。越晚还,国家的损失也越大”。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案件既然由福州中院判决,就应由福州中院执行,“和行政级别没关系,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他表示“和谐执行”是应该的,但不能够为了“和谐”就一直拖着不执行。

  “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应该在最短可能时间内得到执行,这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法律权威性的具体体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也表示,行政诉讼法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这笔款项属于专款专用,“有可能准备金不够,下一步还需要去筹款等,这些技术问题需要协调”“但是,这类问题应该是当事人优先,不管多少,先赔过去,把当事人的损害给赔上”。

  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今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也提出,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福州中院多年来已组织与平潭协调多次,都未成功。”王令律师建议,除了扣划款项之外,法院可直接发司法建议函,给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去信,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人大代表,如有必要也可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获批后拘留,“制约的手段够多了,关键是看能不能、敢不敢让中央的政策落地”。(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姚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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