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04:15:58

校园欺凌离校园犯罪有多远? 16周岁且致人轻伤可入刑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1-20 08:14    点击量:515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的一项案件调查引发关注。

  该调查围绕2013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暴力案件情况展开。检察官经过分析发现,近年来该市校园暴力案件除在数量上逐年增加、涉案罪名相对集中、职业高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外,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比如恃强凌弱、强拿硬要财物、学生间恶性竞争或争抢女友等情况易导致暴力伤害;校园拉帮结派现象明显,女中学生成为施暴人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已成为校园暴力案件新的增长点。

  2016年底,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刷爆网络,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南京市检察院这项围绕校园暴力案件展开的调查也接近尾声。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有何区别?校园欺凌离校园暴力有多远?减少和杜绝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学校、家庭和社会能做些什么?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该项调查的主要参与人之一、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兼未检办主任余红。

  不少校园暴力案件由校园欺凌引发

  余红告诉记者,校园欺凌不是具体的罪名,也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一般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等行为,造成肢体、心理及精神上伤害的结果。校园欺凌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首先要考虑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特别严重的8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个需要考量的因素就是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比如构成故意伤害罪就需要达到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余红介绍,从南京市检察机关2013年以来所办理的校园暴力案件来看,进入刑事案件程序的绝大多数都发生在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中间,并且都造成了严重后果。

  “校园欺凌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事件报告和统计制度,所以我们无法了解全部的真实情况。但结合这次的调查情况和以往的司法经验,校园暴力案件中,起码有30%是因校园欺凌引发。可见,校园欺凌现象不但不少见,且很容易引发校园暴力案件。”余红说。

  欺凌得不到及时处理易酿成严重后果

  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尚无针对校园欺凌的全国性调查,一些零散的调查资料显示,在小学与初中阶段,直接言语欺负的发生率最高,其次是直接的身体欺负。有专家指出,隐秘性是校园欺凌的突出特点,在没有环境外力控制的场合,如厕所、上下学路上等,青少年很容易受情绪影响作出非理性的行为。

  据余红介绍,检察官在办案中经常会发现,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校园欺凌现象还缺乏充分认知,有些人甚至把欺凌当作“玩笑”,充其量认为是“过分的玩笑”,导致一些欺凌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这样极易酿成严重的后果。

  “孩子的心灵分外敏感,孩子的世界成人未必能懂。过早或不当介入孩子们的玩笑中,会伤害孩子。但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没达成共识。”余红坦言,这首先体现在对校园欺凌的认定上。目前,针对校园欺凌我国尚处于立法空白,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难以明确各方责任。

  反校园欺凌必须建立综合保护体系

  2016年11月,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余红认为,这份意见从有效预防、依法处置与形成合力3个方面,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与暴力提出了要求。一是通过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与事后惩戒3个环节,构建了完整的保护网;二是提出了非常具体的举措,包括“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三是倡导正确的未成年人教育理念,纠正“欺凌行为是可以容忍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担责”这些错误认知。

  “制度再好,也需落地才行。”余红认为,目前迫切需要做到的是用足用好现有制度资源,比如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在刑事司法之外,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纠正上不留空白。

  余红告诉记者,作为司法机关,南京市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了专门的办案部门,吸纳了包括心理学、教育学专家,社工等专门性人才从事未检工作,并且在办案中严格落实特别程序,采用社会调查、心理干预、帮扶救助多种手段,一方面教育、挽救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被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与心理疏导。此外,通过开展犯罪预防与自护宣传教育、建立体验式的法治教育基地,增强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结合办案,展开调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检察建议,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完善。

  余红介绍说,在反校园欺凌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在美国,除了联邦与各州政府加强立法外,还要求各学校为学生提供举报校园欺凌的渠道,以便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澳大利亚将反欺凌、歧视、暴力教育列入教学大纲,且每年三月的第三个星期五被确定为国家“反欺凌日”。余红建议,我国除了应尽快建立系统的立法保护外,还应大力发展社工与青少年保护公益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形成从政府到各级组织、从家庭到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形成保护合力。(崔洁 徐晓红 华东)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