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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广西南宁七旬老太不堪儿子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获准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1-21 11:21    点击量:585    

  新华社南宁1月21日电(记者卢羡婷、黄浩铭)由于不堪儿子家暴,广西南宁市民黄老太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并获准。这是自去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江南区法院受理的首例父母受子女家暴而申请“保护令”的案件。

  据黄老太介绍,儿子阿勇(化名)今年47岁,靠卖报纸为生,离异后一直跟黄老太住在一起,“我儿子爱喝酒,性格暴躁,遇到一点小事不顺心就会发脾气。”

  去年10月28日,因黄老太唠叨几句,阿勇就将七旬老母亲毒打一顿。“我叫他搬出去住,他竟然要我先把这套房子过户给他,我不答应,他拎起我就往墙上撞。”黄老太说,由于顾念母子之情,又不愿家丑外扬,她并没有报警。谁知黄老太的一再容忍换来的却是阿勇变本加厉的恐吓和殴打。

  不堪家暴的黄老太只有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片区民警来调解,但多次调解失败。今年1月11日,在女儿的陪同下,黄老太鼓起勇气来到江南区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经实地走访调查和多方取证,案件主办法官李姗姗认定阿勇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予禁止,故决定发出保护令。李姗姗表示,法院将人身保护令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后,同时送达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今后如果阿勇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李姗姗指出,现在很多被家暴的人仍然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不愿走法律途径。其实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子女是否还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李姗姗表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因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而免除施暴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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