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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撞沉我渔船后逃逸 14名遇难船员家属获赔1500余万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1-21 11:25    点击量:513    

  新华社杭州1月20日电(记者陈晓波)20日,在宁波海事法院法官不懈努力下,14名遇难船员家属分别从法院领到了10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笔总共1500多万元的赔偿金在年前一次性到位。

  2015年7月14日凌晨2时54分左右,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FS SANAGA”轮从上海驶经厦门途中,在宁波象山海域与台州三门籍渔船“浙三渔00011”轮发生碰撞,渔船当场沉没。肇事外轮明知发生碰撞事故,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选择逃逸,错过了最佳有效施救时间,致使船上14名船员全部死亡。

  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组织对沉船进行打捞,并经事故调查后认定,肇事“FS SANAGA”轮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016年4月,14名遇难船员的亲属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外轮方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交通、住宿、误工费等共计1677.6150万元。同年11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14名遇难船员共计1516万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批案件审理中,14名遇难船员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据办案法官介绍,14名遇难船员中,除1名船员为城镇户籍外,其余13名均为农村户籍。原告主张,14名船员的死亡赔偿金均应依照2015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计算20年,计874280元。被告认为,应当按照遇难船员各自的户籍情况,分别按照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

  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涉案事故导致14名船员遇难,且未有特殊情况排除该条的适用,故对于14名原告关于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予以保护。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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