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骑“死飞”坠亡 店家和借车人均被判担责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4 17:50 点击量:535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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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前,洪桐在社交网站更新了状态,配发图片中包括“死飞”车把照片。(来源:新京报-网络截图)
一起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将一种在年轻人中风行的交通工具推上风口浪尖。
2015年12月25日,18岁的浙江常山籍女大学生洪桐(化名)受同学何光(化名)之邀,前往温州出游。次日,洪桐借来何光的“死飞”,在温州大罗山景区山路骑行。在行进一处拐弯下坡时,洪桐不慎坠下十米高的山崖,最终不治身亡。2017年初,洪桐父母将借车的同学何丽,以及出售“死飞”车的自行车店一起告上法庭。
新京报记者获悉,今年3月12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综合各方行为致使事故产生比例,确定借车者何光承担20%责任,自行车店承担50%,洪桐自身担责30%。
借来“死飞” 女大学生坠入山崖
“死飞”是自行车的一种,又称单速车、固定齿轮自行车。与一般的自行车不同,其带动后轮的后飞轮为固定,因此在骑行时,呈现出不一样的运行方式。向前蹬车为前进,向后蹬车则为刹车。而为追求简洁及一体性,“死飞”在出厂时,并不配备前后手刹等制动装置。
2015年12月25日,圣诞节当天,18岁的浙江常山籍大一女生洪桐,从学校所在的宁波,来到温州,与高中同学何光会合。第二天,两人来到温州市内的大罗山景区游玩。
此前的10月份,何光从温州市瓯海区一家自行车店购买了一辆“死飞”。在出游当天,其将这辆车借给了洪桐,自己则骑了一辆普通的自行车。
新京报记者看到,12月26日上午9点16分,洪桐在自己的空间更新了一条状态称,“骑车去爬山”,还配发了5张图,其中包括两张“死飞”的车把照片。
厄运不期而至。26日中午,在从大罗山山顶往山下行驶时,洪桐的面前出现一个 U形拐弯,并伴随陡峭的下坡。根据当地媒体此前报道,事发时,何光在前,洪桐在后,两人相距超过20米。随后,何光呼唤“落后”的洪桐,洪桐即加速紧跟,却不慎坠入近10米高的山崖。
新京报记者从温州当地警方获悉,在发现洪桐坠崖后,即有路人报警,并将之送往温州市区的医院。最终,洪桐因伤势过重,在医院宣告不治。
法院判决店家及同学均需担责
2017年初,经历丧女之痛的洪桐父母,将事发时借车的何光以及卖车的店家一起告上法庭。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由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受理。
一名温州当地居民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路段路况比较崎岖,山地间陡坡众多,且本身并无自行车行驶道,因此也无醒目的禁止和提示标志。洪桐的父母据此认为,大罗山景区道路的管理方,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管理不严,需要为女儿之死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2月6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于3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
新京报记者从常山县法院了解到,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何光所购买“死飞”车,系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的“三无”产品。法院据此认为,何光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自行车提供给洪桐骑行,“将自行车可能产生的风险转移”,且在骑行过程中,也未对不了解自行车性能的洪桐尽到应有的提醒、嘱咐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自行车店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自行车,也是造成洪桐骑行该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走访调查显示,涉案路段系当地村民筹资建造,公路管理部门并非管理和养护方,故不承担责任。
常山县法院认为,洪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涉案路段骑行自行车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未对涉案自行车的性能进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上述因素,常山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定义为“多方原因间接结合的结果”,因此,法院确定借车者何光承担20%责任,自行车店承担50%的责任,洪桐承担30%责任。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常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光赔偿19万余元,自行车店赔偿47万余元。
■ 现象
网售车辆多为拼装不加手刹
因为造型流畅,色彩艳丽,“死飞”在年轻人,尤其是高校学生中十分流行。多名在校学生告诉新京报记者,校园内常见这种自行车,且大多未加装制动装置。
这一情况,与新京报记者的调查结果一致。多名销售“死飞”的店家称,购买者主要为高校在校学生,且绝大多数不会加装手刹。
通过购物网站,输入“死飞”,能找到近百家相关店铺,销量高者过万。与实体店动辄千元的售价相比,网店所售“死飞”十分便宜,通常仅为200元出头。这些车辆通常为店家自有品牌,色彩艳丽,且原车均无制动装置。
一名北京通州的店家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店内的车辆均从天津一处工厂发货。他表示,购买时的原车为框架,无车座。而当记者提出,能否加装手刹时,他表示,“死飞就是没有闸”,并表示,如果有需要可以加装前后刹车,售价为每个20元。
即便加装前后刹车,一共仅需40元,但实际问津者寥寥。上述店家称,该店所有购买者中,大约只有20%会加装刹车。
■ 追问
“死飞”上路是否合法?
只能作为运动器材在特定场所使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八条,自行车行业“国标”《GB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和各省市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对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均有要求,并规定其“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也就是说,原车并无制动装置的“死飞”,本身即不符合交通法规中的相关标准。
售卖不符合标准的自行车,这些店家为何一直能够大行其道?新京报记者以市民身份,咨询北京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称,如果店家本身证照齐全,且自行车符合出厂标准,工商部门无法对正常经营的店铺进行查处。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死飞”在我国不能作为上路行驶的交通代步工具,也就是说,其只能作为运动器材进行生产和销售,且只能在特定场所使用。如果店家在销售时未明确说明这一点,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如果明知道这一规定,仍然将之骑行上路,骑车人本身也应担责。
判处三方共同担责有何依据?
律师称系“多因一果”,三方责任比为5:3:2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认为,“死飞”致死案,是侵权责任法中典型的“多因一果”。王常清表示,在具体情节上,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有重大安全隐患且为“三无”产品的自行车,何光将有安全隐患的自行车借给洪桐骑乘且未尽到提醒、嘱咐义务,洪桐自身在对自行车未了解,且未熟练掌握骑乘技巧的情况下就骑乘,三个原因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其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常清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根据三者“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法院确定的5:3:2的责任比例,从案件本身说是恰当的。 (记者 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