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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由10年调整为6年以上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13 10:15    点击量:534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日前印发,对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予以改进和完善,标志着我国师范生“免费教育”升级为新时代“公费教育”。

  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适应新形势需要

  “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是中小学教师补充的优质来源,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重要的源头活水。”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从2007年起,国务院决定依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截至2017年,已累计招收免费师范生10.1万人,在校就读3.1万人,毕业履约7万人,其中90%到中西部省份中小学任教,许多中西部地区中小学实现了接收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毕业生“零的突破”。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师范生免费教育亟待在招生录取、人才培养、就业履约、履约管理、条件保障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政策。“改进和完善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是焕发政策生命力的长久之需。”有专家表示,“研制出台《办法》,是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的一项关键制度。”

  调整履约任教年限,改进履约管理政策

  《办法》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调整为“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标志着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的确立。根据《办法》,国家公费师范生享受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补助生活费“两免一补”公费培养,以及毕业后安排就业并保证入编入岗等优惠政策,增强师范生就读师范、毕业后当老师的自豪感。

  《办法》调整了履约任教年限。将履约任教服务年限从原来的10年调整为6年以上,政策调整将惠及10万名左右公费师范生。据介绍,任教6年刚好能完成小学6年、初中或高中3年的完整教学周期,也为公费师范生营造更大发展空间。同时,《办法》规定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至少1年。

  《办法》还改进了履约管理政策。《办法》明确要求制定在校期间非公费师范生进入、公费师范生退出的具体办法,以及公费师范生进行二次专业选择的具体规定。根据《办法》,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

  同时,《办法》加大了政策保障力度。通过改进招生选拔方式、政府或社会出资奖励、加大师范专业支持力度等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报考公费师范生。支持各地探索免费培养、到岗退费等多种方式,扩大公费师范生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

  切实保证入编入岗,落实经费和待遇保障

  为确保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顺利实施、落实到位,《办法》提出了一些重点举措。

  首先是切实保证入编入岗。教育部考虑自然减员等因素,测算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空编情况,合理制定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要求各地统筹调剂使用省内事业编制,采取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方法,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实行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并确保有编有岗。

  同时要加强履约管理。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三方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细化和明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针对落实经费与待遇保障,《办法》明确,国家公费师范生享受“两免一补”公费培养,以及毕业后安排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就业并保证入编入岗等优惠政策。通过适时调整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享受非义务性奖学金、设立专项奖学金等措施,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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