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窗口指导再融资 大股东不得通过通道参与定增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7 13:20 点击量:61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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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投行方面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在日前证监会组织召开的保荐机构专题培训上,证监会发行部人士详细讲解了关于再融资的审核意见,并发布了多项窗口指导意见。其中,新增两项窗口指导意见,包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不得通过通道参与定增,并严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另外,证监会还对募集资金的投向作出进一步的限定,并再次明确,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新增两大窗口指导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与以往培训相比,本次培训新增了两大窗口指导意见: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如已披露的预案中,存在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资管产品、有限合伙,单独或与第三方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形,应予以规范,具体如下: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作为单个发行对象参与认购,认购额不变,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且不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增加透明度。
二是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作出了新规定。证监会发行部人士指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证券报此前曾详细报道,证监会已经在对再融资的审核中加强了对非资本性支出的监管。近期,楚江新材、奥飞娱乐、合力泰、云内动力等上市公司在收到的证监会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反馈意见中均被问到了非资本性支出的问题。
严控“补流”“偿债”
在此次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证监会再次明确强调,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证监会指出,上市公司应按照实际用途披露募集资金投向,不得通过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变相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在确有必要并测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优先股和锁三年的定价定向非公开发行可将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锁一年的询价非公开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其他再融资产品均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严控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目的在于打压过度融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融资的针对性,严防募集资金挪作他用,让募投资金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某投行人士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已经明确表示,资本市场植根于实体经济,又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市场,必须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决不能“脱实向虚”,更不能“自娱自乐”。
同时,证监会还对具体行业作出了具体规定,金融类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并披露补充资本金规模的测算依据;房地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明确多项焦点问题
此外,证监会还对多项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非公开发行中的短线交易问题,证监会明确,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注意避免短线交易。
对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核查,证监会要求,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布时应当在穿透披露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的基础上,补充披露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保荐机构应当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保荐工作底稿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出资人对上述情形出具的承诺及签字确认。
同时,对于关于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修改机制,证监会要求,公司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根据公司内部程序自行调整发行底价,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后,采取询价发行方式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审会前调整一次发行底价,调整次数以一次为限,采取定向定价发行方式的,在审期间不允许其调低发行底价,可以调高。无论公司采取询价方式还是定价方式,修改发行底价必须重新召开股东大会。
另外,对于非公开发行对象的穿透问题,证监会再次明确表示,穿透计算主要是针对通过资管计划、有限合伙等产品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为了防止认购人数超过200人构成变相公开发行,从2014年起证监会在审核中对此予以关注,主要关注以下问题:关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作为发行对象的适格性;关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必备条款(违约赔偿条款);虽然无标准格式,针对通过发审会放弃认购的情形,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审核中关注认购对象约束条款的设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