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胞胎一人一个? 法官:遵循孩子最佳利益原则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06 22:19 点击量:494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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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争夺孩子抚养权,如果孩子是双胞胎,法院是否会一边判一个?不一定。记者昨日梳理广州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多宗双胞胎抚养权纠纷案件发现,离异夫妻闹上法院打官司,提起诉讼的一方往往都要求双胞胎孩子能各抚养一个,有的态度则非常坚决,历经一审二审还申请再审,誓要独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不过,这些诉求最终并非都能获得法院支持,很多案件判决结果往往是双胞胎全归离异夫妻一方抚养。
受访法官指出,法院在审理双胞胎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全面考虑双胞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结合他们的居住生活环境与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离异夫妻 双胞胎一人分一个
2001年6月,张伟与林红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共同前往新西兰工作生活,两人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女。2013年,张伟和林红带着一对双胞胎儿女回国居住生活。不料,回国后,夫妻俩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月,张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红离婚,两个孩子全都归他抚养,但法院判令不准离。张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张伟仍不服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张伟的再审申请。
2014年底,林红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称丈夫还曾对她实施家暴,夫妻俩感情已经破裂,在为张伟生下双胞胎子女后,她已经无法生育,由于离婚纠纷的过错在于张伟,儿女只有在她的抚养下才更有利于成长,为此请求判令双胞胎都由她携带抚养,张伟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对此,张伟则表示同意离婚,但双胞胎儿女应由他携带抚养,无需林红支付抚养费,此外,他还辩称没有打过妻子,反而是林红殴打过他。
白云法院审理后准许两人离婚,关于双胞胎的抚养问题,张伟和林红的工作情况、家庭环境相当。法院判决儿子由林红携带抚养,女儿由张伟携带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应由两人各自承担。宣判后,张伟不服要求改判两个孩子都归他抚养。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两人各携带抚养一个孩子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女方付出多 双胞胎全归女方
李磊是河源一家公司董事长,红梅是广州某机关单位公务员。两人在1999年结婚,之后在2008年离婚。2009年2月,双方又在民政局登记复婚。复婚第二年,两人生了一对双胞胎子女。
2014年,李磊向法院起诉称,他与红梅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儿子由他抚养,婚生女儿归红梅抚养。对此,红梅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双胞胎子女都应由她来抚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磊与红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双方均表示如果两个孩子都由其抚养,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
越秀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双胞胎子女都由红梅抚养,因为这更有利于孩子们健康成长。首先,从红梅提供证据可以认定,她作为母亲在生育双胞胎子女过程中付出了精神和肉体上的巨大牺牲。红梅在经历了三次试管技术生育双胞胎子女后,已进入高龄阶段,以后几乎失去生育能力或者生育风险极高。此外,红梅工作收入稳定,且在广州有固定住处,已经为双胞胎子女提供了较好的幼儿园教育。为此,法院判决双胞胎子女归红梅抚养,李磊有探视权。宣判后,李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一审判双方各养一个
二审改判全归男方
韩美与李明于200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下双胞胎儿子。不料,两人因家庭事务屡次发生冲突,李明甚至还对韩美动粗,无奈之下,韩美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韩美申请撤诉。
但之后,李明并未像保证书承诺那样,韩美心灰意冷,再次起诉离婚。韩美称,她的经济能力及居住条件不适宜抚养小孩,要求两个儿子都由李明抚养。对此,李明不同意离婚,他认为两个孩子都还小,需要母亲的照顾,但一定要离婚的话,他无法抚养两个小孩,应每人抚养一个。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双胞胎的抚养问题,判决两人各抚养一个孩子,且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宣判后,李明不服提起上诉。他坚持认为和韩美还有和好可能,而且两个儿子未满6岁,如离婚会对孩子成长造成影响,不过,如果法院维持离婚判决,他要求两个孩子都归他抚养,韩美则需每月支付两儿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成年为止。对此,韩美坚持要求离婚,同意两个儿子都由李明抚养,不过抚养费每月支付1000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判决两个孩子都由李明携带抚养,韩美每月支付1500元至孩子成年为止。
法官说法:
判决考虑孩子
意愿与情感需求
受访法官指出,法院在抚养权人的确定等方面应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利的正常实现。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到自己成年前还要度过一段成长期,这一时期也是人生的关键期。在这段成长期中,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上都需要一定的物质与精神条件。
因此,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心身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去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
如果争夺的是独生子女抚养权,法院判给母亲一方概率会不会更大?法官坦言,不一定。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判给母亲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母亲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孩子长期跟随母亲生活,孩子仍在哺乳期或者年幼(两岁以下),父亲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例如外遇、家暴等。
孩子判给父亲的条件主要包括:子女长期跟随父亲生活,父亲的经济条件较好能够给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以及母亲的经济条件较差不适合独自抚养子女,母亲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等。(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