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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宽容失败”机制 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文章来源:新快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26 12:27    点击量:626    

广州建“宽容失败”机制 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图)

  新华社发

  “建立在程序合法、未谋私利等前提上,不意味着可以乱来”

  广州要建立“宽容失败”法律保障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昨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当天起施行。

  《决定》的突出特点是尝试就“宽容失败”作出可操作性规定:改革创新工作中未达预期目标,只要符合诸如程序合规、个人尽责、未谋私利等相关条件,可不予以追责,并不作负面评价。

  创新失败符合条件的可免于追责

  《决定》共19条,其中最具突破性的是建立“宽容失败”机制,并从三个方面做出细化规定。广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邓成明表示,希望借此破除“不想改”、“不敢改”、“不会改”、“不真改”的思想障碍,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不过,宽容失败并不意味着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有关行为不负责任。“它是建立在程序合法、未谋私利等几个前提之上,并不意味着可以乱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陈宁介绍,《决定》生效后,下一步纪检检察部门将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决定》也为改革创新中的失败树立了责任追究原则:在推动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属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国家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或者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借改革创新之名违反国家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造成侵害或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企业创新中遇到制度性障碍政府要主动解决

  为强化改革创新中的公众参与,《决定》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改革创新的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进行研究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拟订的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电子网络平台等多种途径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创新合力。

  《决定》还突出强调社会主体的改革创新主体地位。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充分尊重、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主开展技术、管理、组织等改革创新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研究,主动予以解决;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交有权部门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在改革创新中担负重要职责,但不能大包大揽,不能越俎代庖,企事业单位才是改革创新主体。”陈宁解读说。为此,《决定》还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推进政府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实施非本市户籍优秀人才绿卡制度

  针对广州当前存在的突出短板,如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决定》要求:实施非本市户籍优秀人才绿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简化人才引进审批手续,在住房、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保障。同时,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加强人才的跨条块跨领域交流,完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政策体系,打破人才部门化障碍,扩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自主权。

  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科研经费管理、人才激励、对外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其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转化的,项目承担者或者成果完成人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探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知多D

  “宽容失败”机制

  ——改革创新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追究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财政资助创新项目的协议义务,但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利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创新项目。

  ——利用财政资金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有关程序规定及市场定价原则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记者 占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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