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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隐患:法律上离了就是离了 复婚并不容易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4 08:02    点击量:453    

  近日,上海爆出收紧房贷的传闻,楼市成交量随之暴涨,当地居民选择离婚买房的现象也进入“白热化”阶段。

  据报道,8月29日,上海徐汇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处被前来办理离婚的市民挤爆,离婚的人群从早上7时多开始排队。下午4时30分离婚登记处不得不采取了临时“封闭”措施,并在门口贴出通知请需要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改日再来取号办理相关事务。

  离婚买房,这到底是“闹哪样”?婚离了,法律上会有什么隐患吗?

  法律上从来没有“假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制度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谓的“假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是一样的。然而,有人却心存侥幸,最终后悔莫及。

  “假离婚”换来人财两空

  2015年3月,谢女士将其前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恢复双方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谢女士激动地表示,其与张先生是1998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双方生育一子,随着孩子的慢慢长大,两人为了孩子能得到更好教育,想购置一套学区房,可是此时限购政策已出,张先生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再次购房属于二套房,不仅需要交纳高首付,贷款利率也无法享受优惠。中介公司的职员对他们说可以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法律,等买完房再复婚就行。

  可是,离婚后张先生不仅不同意支付首付、不同意复婚,还表示房产已经分割完毕,谢女士没有权利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张先生对谢女士的说法不予认可,表示双方的确是因为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不存在假离婚。

  最终,经过法庭的释明,谢女士明白了法律规定,接受了现实不再要求复婚,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谢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

  庭审后,谢女士向承办案件的法官表示,其最想的还是恢复婚姻关系,钱没有了可以挣,但是孩子是最重要的,她想为孩子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如果早知道会这样,她就不会为了能优惠购房同意“假离婚”了。

  “假离婚”举证难复婚不易

  生活中,为了规避政策假离婚却“弄假成真”的事情很多。北京的王先生就是这样。

  王先生的情况与谢女士类似,为了获得购房指标,他与妻子办理了离婚。但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指标获得后,妻子却不愿意跟自己复婚了。无奈的王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妻子”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可他的诉求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郝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双方所有的房产、股票、汽车、存款、孩子的抚养等问题均进行了约定,同时载明离婚的原因是因为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前提必须是在签订时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王先生虽然主张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即通过“假离婚”额外获得购房指标,但是王先生却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关于受到欺诈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大多数当事人会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败诉后失去的不仅仅是财产,甚至还可能会丧失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通过“假离婚”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重新获得购房资格或者享受购房优惠,表面看双方获得了利益,但其实风险很大。除了上面提到的复婚、财产问题外,还会涉及继承问题——夫妻一方在“假离婚”后死亡,另一方还会丧失继承权等。

  婚姻非儿戏,离婚需谨慎,假离婚同真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切不要为了房产等利益而破坏了原本长久的承诺,提醒各位切勿因小失大。 图片来源:中新社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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