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替局长考试“枪手”被免职 局长只是被谈话遭质疑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27 07:41 点击量:43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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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
执法水平和能力不足可以培训提升,但靠舞弊取得的执法资格无异于弄脏了“水源”,会让每一次执法行为遭受合法性质疑。
近日,有网友举报湖南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缺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由“枪手”替考及监考人员纵容问题。25日,湖南纪检监察部门对外通报称,经调查情况属实,替考的“枪手”主任已被免职,涉事的缺考局长等7人受到不同形式的处分。
这是一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舞弊窝案,性质恶劣,堪称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场闹剧。
很难想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竟然如此儿戏,毫无严肃性和纪律性可言。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先决条件。执法水平和能力不足可以培训提升,但靠舞弊取得的执法资格无异于弄脏了“水源”,会让每一次执法行为遭受合法性质疑。
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对此案的处理结果有避重就轻的嫌疑。通报显示,对“枪手”周某华的处理最重,免去职务;对法规股长和“枪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仅对涉事卫生局三位领导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替考的被免职了,被替考者却仅仅是被“谈话”,这给人的观感很不舒服。性质更恶劣的是,衡山县卫生局一位局长、两位党委委员共三名领导班子成员由他人替考或代为答题,这意味着缺考替考事件并不是某个公务员个人行为,而是衡山县卫生局有计划的组织行为。
因此,不能让“枪手”和法规股长成了“背锅侠”,这样有组织的舞弊行为决不是下属能够擅自安排的,应尽快查明涉事领导在替考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严肃处理,对相关负责人的追责不可轻轻带过。
此外,这一事件还反映出基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认识不清、岗位职责不清。我国公务员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位卫生局领导属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本就不应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即使参加考试合格,由于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也不应颁发执法证件。基层执法资源配置应避免“权贵化”,执法资格不是一顶高帽子,没有金刚钻,就不能去揽瓷器活。
□张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