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就业援助新政策 长期失业青年可领补贴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1-07 14:09 点击量:703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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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1月5日电(记者周蕊)上海人社部门5日透露,上海全面升级就业援助政策,多方面提升补助标准,探索引入购买服务机制,需要重点关注的长期失业青年被首次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根据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通知》,上海对原有的就业援助政策体系进行全面升级,着力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兜住民生就业的底线。
相关文件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以及缺乏工作经验、经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可以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新政策大幅提高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加大就业帮扶力度。补贴标准由原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1.6万元一次性补贴,调整分设为动态调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保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按当前标准计算补贴额合计为每人每年1.98万元,比原政策下提升23%。
新政策还在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涉农单位等原有行业的基础上,扩大“双特”政策的覆盖行业范围,增加了邮政快递和养护服务等就业容量较大,且对劳动者技能要求不高的行业。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吸纳“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相比原政策每人每月800元的定额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调整了“双特”政策补贴计算办法,实行“吸纳一人、补贴一人”。
上海在就业援助领域探索引入购买服务机制,对于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较长时间服务仍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并根据服务成效给予补贴,包括推荐上岗后的职业介绍补贴,以及稳定就业超过一年的稳定就业补贴。两类补贴均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准,根据就业服务难度确定。这一政策突破进一步扩大了就业服务供给,丰富了援助手段,对于完善“政府托底、市场参与”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实现就业援助的提质增效,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