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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是规律性认识
文章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3 13:10    点击量:60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对于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正风反腐重大举措的理论归纳,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新的形势任务,以上率下抓作风、雷霆万钧反腐败,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这些探索创新进行的四个层面的总结归纳,使“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有了带电的缓冲区,使“严管就是厚爱”的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具体、抓手更加精准,符合从“小错”到“大错”、从轻微到严重、从违纪到违法、从量变到质变的腐败发展规律,也符合权力监督的规律。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体现了“全”;要求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罚责相当,公平严格,体现了“严”;要求不仅“正歪树”,而且“治病树”,还坚决“拔烂树”,体现了“治”。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党章的纪律要求和党的基本方针

  纪律是党的生命,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始终重视纪律建设。作为党内根本大法,党章明确规定,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四种形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使纪律成为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刚性约束,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针对性质不同、程度不一的问题提出不同的处理方式,构成了完整的监督执纪链条,都体现了党章严明的纪律要求。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工作方针和方法论。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四种形态”突出预防,区分“多数”和“少数”,贯穿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的工作理念,彰显了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优良传统。而且,“四种形态”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边界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只有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化,才会有真诚坦荡的咬耳扯袖,才会有心悦诚服的红脸出汗,才能够管住大多数;只有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避免养成“大老虎”,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分类施策、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类施策,第一种形态是基础,是最关键也是最难的一个环节,总的要求是把监督、提醒、教育和批评经常化、常态化,拉起防止党员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第二种形态和第三种形态是对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综合运用,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既强调“零容忍”“全覆盖”,做到违纪必究,同时对犯错误但问题性质不太严重、能够主动说清情况并且积极改正的党员干部,给机会、给台阶、给出路,充分体现政策;第四种形态,使违纪又违法最终要接受法律追究的成为极极少数,就是要帮助犯错误的人得到党的挽救,重建对党的忠诚。

  同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必须全面把握、统筹兼顾,才能取得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效果。只有把前一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中,才能使后边形态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从而形成稳定的金字塔结构,取得源头防控、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样,只有后边形态的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前边形态才有说服力、约束力,才能取得敲山震虎、震慑常在的效果。

  (作者:中共北京市纪委课题组 课题组组长:杨逸铮,成员:倪紫剑、翟军、杨杰、于淼、李丽、徐鹏波、蔡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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