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武汉市政协主席胡曙光:长江大保护亟待推行“硬约束”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08 19:28 点击量:534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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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3月8日9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3月8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这是胡曙光委员作《长江大保护亟待推行“硬约束”》的发言。新华社记者 张领 摄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武汉市政协主席 胡曙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理念要先进,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地位,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思路要明确,建立硬约束,长江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8.8%,多年平均水资源量9958亿立方米,约占全国35%,承载约占全国32%的人口和约34%的经济总量,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一是流域整体保护不足,生态功能呈退化趋势。长江流域上下游地区资源、生态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流域生态系统格局变化剧烈,部分城市城镇面积增加显著,森林、草地、河湖、湿地等面积减少,部分支流水质较差,湖库富营养化未能有效控制。
二是污染物排放量大,饮用水安全保障压力大。长江流域废水排放总量占全国40%以上,单位面积氨氮、二氧化硫等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1.5至2.0倍。重化企业密布长江两岸,流域内还有近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较近范围。
三是发展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环境污染形势严峻。长江流域内秦巴山区、武陵山区等特困地区,处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范围,也是矿产和水资源集中分布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一些粗放型生产企业仍在向上游地区转移。
四是缺乏长效保护治理机制,尚未形成整体合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还存在流域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流域监测体系不完整、流域规划刚性约束不够强等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还是跨省(市)联合保护治理机制不健全,共抓大保护的工作格局有待形成。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要有“硬约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势在必行。国务院已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去年湖北武汉已率先在市域内探索开展上下游水质断面考核,实施生态补偿。我们认为,对长江流域实施“硬约束”的时机与条件基本成熟。为此建议:
一、建立健全长江全流域考核机制。在流域“生态共同体”共建共享的理念下,建议加快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牵头,建立流域水质考核奖惩、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等机制,域内上下游省(市)共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生态补偿协议。
二、完善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将上下游跨省(市)界断面水质作为补偿基准,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等因素,科学确定补偿标准或技术规范。创新补偿形式,在实行资金补偿基础上,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多途径补偿,科学合理地用好国家投入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专项奖励资金。
三、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议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上下游省(市)开展联合监测,在跨省(市)界断面健全完善国家直管的水质自动监测站,重点对主要污染物指标、水质变化进行系统监测,为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客观权威的监测数据。
四、推进长江流域产业绿色发展。守住长江流域生态环保底线,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的清单式管理要求。加强流域产业布局调整与优化,强化技术创新与政策支持,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控制负面清单所列项目在长江沿岸的投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