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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新规:遏制民告官不见官
文章来源: 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17 10:32    点击量:1072    

  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发布《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图/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官网

  行政诉讼案件中“民告官不见官”现象长期存在,武汉市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遏制。

  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对《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其中明确提出,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等在内的9种特殊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应由正职负责人出庭。而在其他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即便是“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出庭人员还需主动参与庭审发言。相关出庭应诉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长期存在。行政专家指出,武汉市这一规定,直面当前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但也需长效化执行,建立追踪机制,保证效果。

  9种情形需“一把手”出庭应诉

  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新版《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对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旧版《规定》进行修改。修改主要集中在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条件、要求以及追责等方面。

  新版《规定》中明确,所谓“行政机关”,包括武汉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也需参照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市的上述规定中提出,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过,当“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可以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

  不过,上述规定同时要求,涉及9种特殊情况时,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纷争的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应当要求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的案件等。

  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上述9种情形中,当行政机关“一把手”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明确“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除9种特殊情形,需要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外,对于其他涉及行政机关的“民告官”案件,武汉市同样进行明确要求。

  新版《规定》中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职务证明材料。当“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对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政府进行通报。

  上述工作人员称,为保证实施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对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将予以处理。

  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法院查明案情。如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或应诉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或者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将由同级政府或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上述规定的具体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精神。上述规定目前仍在公示期,时长为一周,公示期内均可征求外界意见。文件正式颁布后,将立即在武汉市辖区内施行。

  ■ 声音

  专家称应建立“民告官”长效化追踪机制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民告官”,在这一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在各地大量存在。各地各级政府应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将行政机关涉诉的应对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考核中,包括出庭情况、庭上表现等。同时,对于政府机关涉及行政诉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查找原因、理清责任,并通过长效的追责机制,保证实施效果。

  汪玉凯表示,武汉市出台相关法规,不仅对官员出庭提出强制要求,同时要求相关负责人出庭前要做准备,并积极参与庭审,这样的规定,既是保证行政诉讼法规的实施效果,也体现当前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政府解决问题的决心。

  其同时表示,政府应建立长效化追踪机制,保障规定的具体实施。长效化的追踪机制,意味着要将政府机关应对行政诉讼的表现,以制度化的考核形式体现出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力度,不仅要实行内部考核,还可以探索由当事方对政府机关应诉情况进行评价,“通过健全考核指标,给政府一定的压力”。汪玉凯说,通过对政府机关出庭应诉的规范,能够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最终让“告官见官”成为常态。

  ■ 链接

  安康“见官率”:

  244起案件仅见1名“一把手”

  今年6月10日,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报告称,法院当年度共受理行政诉讼类案件244起,其中,“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大量存在。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负责人称,244起行政案件中,仅有100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中,正职负责人仅1人(某派出所所长),其余均为副职负责人。此外,还有2件案件,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甚至有部分行政机关基本全年无负责人出庭。

  对于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称,行政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多以“工作繁忙、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等非法定事由推脱。

  据当地媒体报道,为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的问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民告官”的规定,规定从2015年1月起,居民打行政官司,若担心所在区县地方保护,可以申请选择该辖区以外法院审理案件。

  深圳提高“见官率”:

  加大考评权重形成“硬约束”

  深圳当地媒体报道,2017年,深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521件,其中,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113人次,出庭应诉人数位列广东省第一,全国前列。

  在提高“见官率”方面,深圳市政府法制办联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量要求,对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不达标的单位予以扣分,并加大考评分值权重,使之成为“硬约束”。同时在考评指标中增加了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加分项,鼓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在加强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联系方面,深圳建立完善联席会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定期通报等各项工作制度。当地还推行“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日常督促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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