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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散”操纵12只股票价格 遭证监会处罚将近1亿元
文章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03 14:39    点击量:669    

  1月2日,证监会披露1宗操纵市场案件,在该案中,郑领滨控制和操作“缪某妹”证券账户,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涨停板虚假申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盘中打压等多种异常交易行为,操纵“四川长虹”等12只股票价格,获得巨额非法收入。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罚没郑领滨共计9577.85万元。
  经查明,2008年12月25日,“缪某妹”证券账户由缪某妹(郑领滨母亲)在郑领滨陪同下,于浙商证券杭州萧山恒隆广场证券营业部开立。根据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资金往来、询问笔录等证据,“缪某妹”证券账户由郑领滨控制使用。
  在12只股票中,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行为获得非法所得较高,“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四川长虹”零股。在2015年6月9日至10日,该账户合计买入“四川长虹”约1277.88万股,买入金额约1.54亿元,卖出约1277.88万股,卖出金额约1.60亿元。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下一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获利约628.53万元,证监会没收其违法所得628.53万元,并处以1257.05万元的罚款。此外,证监会对郑领滨操纵“际华集团”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554.19万元,并处以约1108.38万元的罚款;对郑领滨操纵“营口港”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613.98万元,并处以约1227.96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调查认为,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等12只股票价格行为较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没收郑领滨违法所得约3085.32万元,并处以约6492.53万元的罚款,共计罚没约9577.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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