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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作爹"引发了养老争议!家长偏心眼 子女也须赡养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23 21:51    点击量:658    

  【原标题】《都挺好》“作爹”引发“养老不养苏大强”的热议

  法官:家长“偏心眼” 子女也须赡养

  热播剧《都挺好》中,倪大红饰演的苏大强被观众称为“作爹”,重男轻女、偏心眼、自己的钱不舍得花一个劲儿向子女要生活费……他“作”起来,气得观众恨不得摔遥控器,甚至有人喊出:“养老不养苏大强”。海淀法院法官近日表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即使家长“偏心眼”,子女仍须履行赡养义务。

  苏大强“不吃不喝只要钱”

  法官:老人有退休费 减免赡养费

  平时给儿女甩脸子,一给钱立马变了一副面孔——苏大强“不吃不喝只要钱”的行为,不仅激化了儿女矛盾,还让自己晚年的赡养问题陷入尴尬境地。有网友说,像苏大强这种极端自私、丝毫不为儿女着想的人,就让他拿着退休金自己过吧。

  法官介绍,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赡养标准应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限,并综合考虑家庭、子女收入、负担等因素。一般来说,如果老人有退休金、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入,该收入可以用来冲抵赡养费用,即在相应范围内适当减免子女的赡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而是在现实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减轻子女的负担。

  法官分析,像苏大强这样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的,在他能独自负担的范围内,法院一般不会再对子女做强制性的要求,但如果其收入不足以支付养老费用,不足部分原则上应由明哲、明成、明玉三个子女分担。

  法官特别指出,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满足,物质条件只是一部分,老人需要的更多还是陪伴。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还应主动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法定义务。

  子女少探望

  法官:应关心精神需求

  苏大强跟二儿子明成和儿媳生活在一起,小女儿明玉因家庭历史积怨,不喜与二哥及父亲交往,故不常探望。观众大多同情明玉,认为不能再过高要求明玉经常探望父亲。

  法官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老人一般会与一个子女共同生活,更多指望这个子女对自己日常照料,但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仍应在其他方面更多、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如常看望老人,根据老人的需要买衣服、日常用品、医疗用品等,在老人生病住院需要照料等情况下,更应该履行照料等义务。

  我国法律对履行赡养义务也有奖励性的规定。继承法中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理,如果在老人生前就将财产进行分配的,取得较多财产的子女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明玉与父母自愿“断绝关系”

  法官:在我国无效

  剧中,明玉透露自己与父母签订过一份协议,大体内容为将来就算父母老死,也不需要明玉养老送终,苏家的事跟她再无半点关系。实际上,这是明玉与父母两方自愿同意断绝亲子关系。

  其实,“断绝关系”声明在我国并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矛盾归矛盾,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子关系是无法割裂的,我国法律没有对断绝亲子关系这一行为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亲子关系不可能因一纸声明解除。成年子女对父母仍然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遗产继承跟是否声明断绝亲子关系也是不相干的。子女对于过世父母遗产的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只有在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会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对于声明“已经断绝父子关系”的子女而言,只要没有作出以上行为,仍有权利继承父母遗产。(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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