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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实控人恶意操纵自家股 证监会开出了17.6亿天价罚单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8 17:11    点击量:616    

  证监会官网昨日发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一起恶性操纵事件。一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专门组织操盘团队,通过自买自卖等异常交易手法,制造该公司股份交投活跃假象,借机减持股份,大额套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三板挂牌公司明利股份实控人林军等人被“没一罚五”,罚没金额超17亿元。

  证监会调查显示,林军组织、指使手下何忠华、陈志强控制32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多种手段操纵“明利股份”。“明利股份”第一笔交易出现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停牌,共有255个交易日。一是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账户组通过参与两次股票定向增发加强持股优势,共持有明利股份原始股票4950万股。同时,连续交易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账户组每个交易日均交易“明利股份”,交易股票数量为11.43亿股,成交金额56.67亿元。同期“明利股份”总成交量为14.66亿股,成交金额70.39亿元。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量在市场总成交量中占比为77.9%,账户组成交金额在市场总成交金额中占比为80.5%。

  二是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协议转让期间,账户组有3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账户组内成交金额为1.27亿元,占“明利股份”总成交金额3.52亿元的35.98%。做市转让期间,林军控制的账户组虽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但实际上达到了将股票在其控制的不同账户间进行交易、做大成交量的目的,虚假交易意图明显。

  证监会认定,林军作为明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何忠华、陈志强具体负责控制账户组的相关交易,是违法行为的主要执行者。林军系主要责任人员,何忠华、陈志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军、何忠华、陈志强违法所得2.93亿元,并处以14.67亿元罚款。其中,对林军处以14.64亿元罚款,对何忠华、陈志强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记者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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