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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金融科技、科技服务企业 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28 12:07    点击量:778    

  科创板对于科创属性在审核实践中的认定进一步清晰和简化。

  为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并表示,“目前已上市和申报的企业,主要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板已初步聚集了一批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已上市企业普遍具有较强的科创属性和良好的成长性;发行人运用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得到充分和有效披露。总的来看,科创板定位把握符合我国科技创新发展阶段,符合我国科技创新企业现实状况,也总体上符合各方预期”。

  另据记者了解,《暂行规定》明确,“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实行‘新老划断’”。

  科创属性短期能达标

  发行人可先提出上市申请

  据上交所上述负责人介绍,上交所本次发布的《暂行规定》基本考虑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把握好定位,持续建设好科创板。《暂行规定》明确将着重基于科创属性评价要求来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一步增强了把握科创板定位的重点和方式。通过上述规定,有关科创板定位的原则性要求,得到了制度化和具体化,坚守科创板定位有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上述规定的颁布和执行,有助于进一步将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科创企业集聚到科创板,更好发挥其促进资本和科技融合的示范和引领功能。

  二是进一步增强透明度,方便科创企业申报科创板。根据已有的制度安排,发行人申报科创板时需就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中介机构需要核查把关,并出具专项意见。从执行情况看,上述制度安排总体上是可行的。但同时应当看到,相关规则中有关科创板定位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如何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判断企业“科创成色”和“科创含量”的高低十分复杂,客观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报时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有顾虑、有关科创板定位评估和核查的形式及内容不统一、审核中与科创板定位相关内容的问询过严过细等问题。

  《暂行规定》结合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实践,精简了优化评估和核查内容,并专门制订了示范格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评估判断将聚焦科创属性评价指标,重点突出、简便易行,进一步降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成本、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科创属性暂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发行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审核中,上交所将就发行人的科创属性向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履行正式咨询程序,并参照所形成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上述安排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及时利用科创板做大做强预留了必要空间。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首先细化了科创板重点服务的行业领域范围,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科创板在服务科创企业方面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在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只要符合常规指标,或者符合例外情形之一,就可以申报科创板。

  对已申报企业

  实施“新老划断”

  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后,发行人的自我评估、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及附件所列示范格式要求,开展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时,应当重点核查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

  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的企业科创板定位如何把握的问题,上交所表示,《暂行规定》立足科创板申报和推荐,着重对发行人如何开展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开展专项核查等重点事项,集中做了专项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发行上市审核中有关科创板定位问询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同时予以废止;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和审核问答中有关科创板定位的内容与《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暂行规定》为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新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评价和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实行“新老划断”,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要求进行。

  深化科创板注册制试点

  是资本市场重要改革任务

  此外,上交所上述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表示,深化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继续办好科创板,仍然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各方共同责任。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是建设好科创板的内在要求,也应成为各方共识。上交所近期将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扎实开展市场服务。科创属性评价体系明确后,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将更加便利。上交所将加大市场服务力度,宣传好证监会颁布《指引》和上交所《暂行规定》对科创板建设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开展拟上市企业、保荐机构培训工作,做好与科创属性评价和科创板定位把握相关业务咨询。

  二是优化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与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相关的事项,是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内容。上交所将对照《指引》和《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优化与发行人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相关的审核问询,突出审核问询事项的针对性和重大性,提高审核问询和信息披露质量;督促指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和问询回复中,按照“重大性原则”披露与科创属性相关的信息,进一步减少信息披露冗余;同时,就科创板定位相关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允许发行人依法依规豁免披露。

  三是加强保荐机构监管。准确理解和切实执行《指引》和《暂行规定》要求,将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推荐到科创板,共同建设好科创板,是保荐机构的重要职责。上交所将对保荐机构推荐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等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动态跟踪,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四是加强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合作。上交所将按照证监会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会同相关各方将《指引》提出的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企业申报科创板,真正落实到位;及时向发行人所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通报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执行和科创板申报情况,共同推动各方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企业申报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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