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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一男子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获刑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04 08:11    点击量:441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加大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并推动实施,在我国,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也是被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男子在厦门高崎机场入关时,其携带的300多个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海关当场截获。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被告人俞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俞某乘坐KA618次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入境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经厦门海关查验,在俞某行李箱内当场查获藏匿于铁盒里的疑似动物爪343个、动物牙齿14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43个动物爪为非洲狮爪,14颗动物牙齿中4颗为非洲狮的犬牙、10颗为豹的犬牙,分别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保护物种,价值合计人民币20.2万元。

2015年6月,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俞某接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走私事实。

厦门中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俞某在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厦门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购买野生动物纪念品也可构成走私犯罪

针对本案反映出来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承办人、厦门中院刑二庭法官余强透露,近年来,厦门中院审理了多起走私珍稀动物制品案件,主要走私对象包括非洲狮爪、非洲狮犬牙、象牙、盔犀鸟头骨等。在该类案件中,被告人走私手段比较隐蔽,从境外乘坐航班入境时将珍贵动物制品藏匿在行李中,并在通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走私目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为留作纪念或作为礼品,另一类是为了销售牟利。

我国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公民出境的人数和频率均显著增加,客观上为他们从境外获取并携带珍稀动物制品入境提供便利。受当前国内对珍稀动物制品市场需求旺盛,尤其是近年来国内收藏品及工艺品市场活跃影响,不法分子囿于珍稀动物制品进出口的审批手续较为复杂或是不可能获批,受利益驱动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殊不知自身已涉嫌走私而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公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别力,摒弃侥幸心理,切莫因一时之贪而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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