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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立法进程提速 草案已征求国务院各部门意见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24 10:16    点击量:602    

     PPP立法进程提速 草案已征求国务院各部门意见

    业内建议,应尽快制定并出台统一的PPP立法而非特许经营法

    “目前,财政部已经成立立法工作组,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正在抓紧修改完善。”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走访全国人大代表就加快PPP立法开展调研时,财政部条法司司长李承说道。

    李承表示,PPP模式对稳定经济增长、转变政府职能都有重大意义,做好PPP工作涉及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亟须通过立法来解决。

    6月22日,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赖永添在“PPP立法 地方政府视角”专题研讨会上表示,完善立法能给市场带来更多的信心,打消民营资本的顾虑,激发民间投资的热情,建立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平等、共治的合作关系,促进PPP项目的落地。

    赖永添认为,当前PPP项目在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法律不健全、不完善,而PPP立法难最大的原因是存在着认识不统一的问题。PPP项目的利益相关方众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两法并存不仅加大了协调的困难,更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效率。

    “加快推进PPP立法而非简单仓促出台政府特许经营法。”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立法课题组表示,国家在PPP立法过程中,没有必要同时立一部特许经营法或者出台特许经营条例。无论是从法理、逻辑还是从实践发展来看,特许经营的概念将成为历史。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出台将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它将会固化旧体制和增加改革难度,最终导致PPP立法难以推进。

    此外,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立法课题组还就PPP财政风险和债务管理、PPP物有所值评价、社会资本退出、SPV破产、PPP项目会计处理、PPP项目的税收、PPP信息披露、社会公共服务的PPP模式运用8个立法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就社会资本退出问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立法课题组表示,社会资本能否退出的问题本质是产权的流动问题,PPP模式应当鼓励产权流动,限制社会资本的进退并非是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的关键和根本。

    而在PPP项目的税收问题上,该课题组建议从税收立法思路和税收政策支持设计两方面入手。一是PPP税收立法思路方面,应从PPP项目的经济本质出发界定PPP课税模式,从PPP项目的行为本质重构PPP税收思维模式,从PPP项目的公共性特征理解PPP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二是PPP立法的税收支持政策设计方面,应明确税收优惠主体、税种、优惠方式与力度,并统一征管制度,减少自由裁量权。记者 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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