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重拳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 让欠资企业处处受限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20 15:05 点击量:675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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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讯(记者 彭旖旎)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从完善机制、加强约束和严惩拖欠行为等方面,织密制度的“笼子”,全面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资保证金上,实行差异化缴存,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提高缴存比例。同时,严惩拖欠工资违法,实施失信惩戒,让拖欠工资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实行实名制管理
《意见》明确,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将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参加我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将需审核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
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
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
各地要建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
在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同时,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黑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平台,纳入失信监管重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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