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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1 16:40    点击量:718    

  本报讯 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就如何准确理解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4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该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第一百二十七条又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步伐,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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