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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工商查处一起涉农案件 30多户姜农获赔100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02 15:16    点击量:880    

  3月1日,记者从乐山市工商局获悉,近期,乐山市工商局受理了一起某生姜专业合作社30多人联名投诉举报、久拖不决的化肥纠纷案件,对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6196元,没收不合格化肥446桶的行政处罚决定。值得关注的是,该案通过以案促调,合作社姜农获得经济补偿100万元。

  2016年8月初,乐山市五通桥区某生姜专业合作社30多名社员集体联名向乐山市消委会投诉举报,称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导致该合作社生姜收成大幅减产、农民利益严重受损,要求对其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赔偿合作社姜农200万元。举报人称,该社姜农使用当事人提供的“益地”聚肽蛋白液肥造成专业合作社所种植的100余亩生姜减产、绝收,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而当事人只愿补偿人工费4万元。

  五通桥区西坝生姜种植有上千年的悠久历史,是该区农业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接诉后,乐山市消委会联合乐山市工商局立即进行了调查。从2016年元月起,五通桥区某生姜专业合作社30多名社员,陆续向当事人购进由台湾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供货的“益地”聚肽蛋白液肥100余桶,用于生姜种植。2016年4月,合作社姜农发现使用该液肥的生姜出现烂根、烂茎、裂痕等情况,且对比当地没使用此种液肥的姜农所种植的生姜,差距较大。经市、区农业专家认定,排除人为、天气、土壤等原因,主要考虑由于施用肥料导致。鉴于这种情况,合作社姜农集体于2016年6月向五通桥区某部门进行了举报,某部门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向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但是合作社姜农的受损赔偿请求只能依法通过其他途径主张。

  考虑到姜农的实际困难,乐山市消委将该案的举报内容转交市工商局,市工商局经多方协商沟通,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扣了当事人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存放于门市和仓库中待售的446桶聚态蛋白液肥。经调查,当事人、供货商负责人、举报人并共同确定,封存扣押的液肥和销售给五通桥区某生姜专业合作社的液肥为同一批号货品,三方对货品认定无异议。乐山市工商局遂将封存扣押的产品依法抽样送检,经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该液肥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9月,市工商局将检验报告进行了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对“不合格”产品认定结论无异议。

  2016年11月,乐山市工商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召开了专题协调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损害了姜农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乐山市工商局作出了没收不合格化肥446桶,罚款5619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也与姜农达成共识,赔偿姜农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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