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15 10:14 点击量:804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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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 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 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均标注虚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11批次产品中检出化学物质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药物成分。此案共查获上述假冒保健食品35000余瓶,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江苏南京“7·21”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南京市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多家成人用品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疑似为假冒伪劣产品。2015年7月21日,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11家性保健店进行了突击查处,发现11家性保健店存在销售宣称壮阳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行为。经检验,在相关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成分。经深入追查,涉案假冒保健食品的生产窝点位于河南郑州和三门峡市,犯罪嫌疑人檀伟强、席海霞、席兰伟等人以租赁的房屋为加工窝点,购卖大量空胶囊、西地那非、淀粉等原料,以及空瓶子和外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将西地那非和淀粉混合装进空胶囊,包装后制成成品销售至江苏、山东等多个省份。上述11家性保健店经营者通过陕西省西安市的郝辉和翟文静购进这些假冒保健食品进行销售。此案共查获“金伟哥”、“植物伟哥”、“德国黑蚂蚁”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近百个品种共计90多万颗,西地那非粉末25公斤,涉案金额约1300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广西柳州市桂坤酒厂、德顺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配制酒案
2015年6月2日,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线索,到柳州市桂坤酒厂进行调查,对该厂生产的“金锅功夫酒”进行抽检,在其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柳州市桂坤酒厂为使其产品达到宣称的功效,利用柳州绿神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原料,生产“金锅功夫酒”。调查时发现,柳州市德顺酒厂也从柳州绿神生物有限公司购买含西地那非成分原料,生产“瑶健酒”和“柳霸神养生酒”进行销售。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行动,查获“金锅功夫酒”、“瑶健酒”、“柳霸神养生酒”共17000余瓶,相应半成品酒1124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德顺酒厂厂长韦茂来、桂坤酒厂厂长胡强、提供配制酒原料的麦广贤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广东省惠州市老铁烤鱼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惠州市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惠阳区孙长付经营的老铁烤鱼店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对餐后汤底和该店使用的调味料“草果粉”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在调味料“草果粉”中检出罂粟碱。2015年7月7日,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经查,老铁烤鱼店老板孙长付为吸引消费者来店就餐,在调味料“草果粉”中违法添加罂粟壳。惠阳区检察机关对老铁烤鱼店老板孙长付和厨师孙双利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6日,经惠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孙长付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孙双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六 海南邓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糖精枣”案
2015年9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海口市南北水果批发市场查获疑似问题青枣3.3吨,经检测含有糖精钠(网友称之为“糖精枣”), 含量为0.3g/kg。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经过缜密调查,会同广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一举捣毁加工“糖精枣”的“黑窝点”,当场查获大量腐烂青枣及加工工具和设备。经查,2015年8月20日以来,涉案人邓翔从外地运来青枣,先在烧热的水中过一遍,然后将焯过水的青枣倒入水池里,加入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等添加剂进行浸泡,制成“糖精枣”,然后运往南宁、北海、海口等地销售,总数达30余吨。
按照国家标准,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等添加剂严禁在青枣使用。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邓翔等生产销售“糖精枣”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七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天然居大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5年2月25日,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87名就餐者在天然居大酒楼就餐后出现呕吐、腹痛、腹泻、发热等食物中毒症状。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中毒患者救治同时,对天然居大酒酒楼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该酒楼擅自变更了经营场所、食品加工间布局,未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热菜加工间存有食品原料,且生熟不分;操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不认真执行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上述违法行为增加了发生食物中毒风险。经对现场留样的菜品和食物中毒患者排泄物抽样检验,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天然居大酒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天然居大酒楼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920.00元,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29200.00元,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案例八 河北省邢台市冉荣阳、崔保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案
2015年初,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通报,称邢台市豫西市场冉荣阳涉嫌购进假冒名牌白酒在市场上销售。经鉴定,冉荣阳从河南濮阳祥和商贸有限公司等地购进的大量所谓名牌白酒均为假冒产品。邢台市食品安全办立即调集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骨干与公安干警组成联合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并商请河南、山东、四川等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案件协查。经过近8个月的缜密侦查,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邢台市公安局联合对制售假酒犯罪链条各环节人员进行了抓捕。专案组在邢台将犯罪嫌疑人冉荣阳抓获,在其经营的门市、库房查获假冒名牌白酒共2500余件;在山东冠县,一举端掉郑金良的制假窝点,查获假冒各种名牌酒6000余件,查封了一条用于灌装假酒的生产线以及大量制假设备;在河南濮阳对祥和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摸排,查获公司负责人崔保红委托包材公司定制的大量相关品牌的酒盒、酒箱等包材;在成都市,查清邓聪批发假冒名酒违法事实,并实施抓捕。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窝点7处,查获假冒白酒制品共计7.2万余件(约45万瓶);查处包材公司2家,查获假酒包装盒30万个、外包装箱4万余个,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冉荣阳等11名犯罪嫌疑人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邢台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九 浙江金华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2015年5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金华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对“哩脊肉串”、“蒙古肉串”等产品现场抽样送检,有1批次“蒙古肉串”检出日落黄,有3批次“哩脊肉串”检出诱惑红。经查,该企业为了使肉串“卖相”更好,在“蒙古肉串”“哩脊肉串”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诱惑红”,上述不合格速冻肉串共13191箱,涉案金额180余万元。在速冻调制食品中添加日落黄和诱惑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企业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金华市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被提起公诉。
案例十 连州市红楼宾馆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等案件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对一般性违法行为也加大了惩处力度。2015年10月,广东省连州市红楼宾馆因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流沙包”60个,货值140元,被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1月,河北省唐山润良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虾仁等食品,货值金额16524.33元,违法所得2445.53元,被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45.5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98291.96元(货值金额12倍)的行政处罚;2015年10月,浙江省绍兴镜湖十里荷塘休闲农庄因销售3瓶超过保质期的黄酒,销售金额84元,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大红浙醋,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元、没收超过保质期大红浙醋1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