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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标签“早产” 新食安法做出首例“吊证”处罚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07 16:12    点击量:791    

  2016年4月7日,因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北京万全居食品公司不但被吊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人也受到“5年内禁止入行”的严厉处罚。今天上午,北京市食药监局通报了这起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做出的全国首例“吊证”和对当事人予以从业资格处罚的案件。

  12种食品“早产”两三天

  2015年11月,通州区食药监局根据案件线索举报,对位于通州区的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食品标签“早产”等问题进行了检查,对其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的原注册地址为通州区徐辛庄镇窑上村西200米,持有糕点和蛋制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法定代表人为张雪峰。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核查了企业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出库单,发现自2015年8月至11月,该企业共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菜团子、枣窝头、菜心虾皮包子、猪肉白菜包子、白豆沙包、鱼香肉丝包子、素包子、紫薯豆沙包等。检查时,另在库房发现已标注或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卤蛋、素包子、猪肉白菜包子、绿豆沙包、紫薯包。上述食品共涉及12个品种,货值金额9000余元,违法所得2000余元。

  记者了解到,这些食品“早产”日期大概在两三天,食药监部门在去年11月调查该案同时,已将该公司所有食品全部予以下架。

  企业法人5年内禁止再做食品

  通州区食药监局稽查大队队长杜伟利表示,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情节严重。为此,通州区食药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根据其情节严重性,作出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雪峰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将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标签造假丧失了食品生产者的基本底线”,市食药监局法制处处长冀玮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对于是否处以“吊证”的行政处罚,主要是依据其违法情节的严重性,并不仅限于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量。本案中,该企业10余个品种长期存在着标签造假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丧失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底线,根本毫无诚信可言。企业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因而对其处以“吊证”的严厉处罚。

  冀玮同时表示,下一步,会将企业的处罚信息和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移交市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网,从而对当事人今后的经济活动产生限制。

  鼓励公众举报“潜规则”

  生产企业食品标签“早产”、经营企业将过期食品私换标签,是食品行业屡禁不绝的老问题。冀玮告诉记者,“这种问题之所以屡禁不绝,在于过去执法威慑力太小”,由于这类食品够不上有毒有害,检测起来也往往合格,过去受法律法规限制,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为此,新的食安法规定了13种禁止情形,情节严重的会导致吊销许可证,而吊销许可证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会导致对当事人的资格处罚。此案的处理体现了新食安法背景下的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和最严肃问责。

  另外,此类案件因为线索隐蔽、调查取证难度大,导致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为此,下一步将考虑修订《北京市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简化举报奖励程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此类“行业潜规则”。

  冀玮同时表示,有的企业有过多次违法行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3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也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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