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谈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04 14:18 点击量:1504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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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3月4日电 题:深化拓展先行先试成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谈监察体制改革
新华社记者 岳德亮 马剑
作为监察体制改革3个先行试点地区之一,一年来,浙江省委、省纪委牢牢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我们将继续担起先行先试责任,在巩固、深化和拓展上下功夫,着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将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继续书写改革创新的浙江篇章。”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建超近日对新华社记者说。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建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机制体制
“在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是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依规执纪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建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制体制。”刘建超说。
他表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的体制,是很重要的制度安排。
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党的领导是全过程的领导。改革过程中,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方方面面,都体现党的统一领导,实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既协调有序、配合有方,又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确保了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集中统一。
构建最急需机制制度,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监言监语”制度框架
在学深悟透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基础上,在中央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总体框架内,浙江省结合地方实际,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相关机制制度,确保中央改革试点决策部署一贯到底,不走样、不跑偏。
刘建超说,在没有现成规定可依、没有现成例子可循的情况下,我们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从实践最急需的机制制度建起。
一年来,浙江省相继出台20多项制度,基本建成一套涵盖监督、调查、处置各个方面,规范有效、可复制可推广、具有监察工作特点的“监言监语”制度框架;先后设计了与监察措施配套的45类法律文书,制作了监察日常工作使用的79种监察模板,逐步满足了工作需要。
“这些制度全部以参考资料的形式下发全省各地,以作改革借鉴。”刘建超表示,试点过程中,各地将结合实际加强实践验证,在先行先试中发现问题,在修改完善后再改再试,在“实践—修订—实践”的循环往复中,不断健全完善监察工作制度体系。
按照能试尽试的原则,浙江省对留置等12项监察调查措施的运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截至2018年2月27日,全省对266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此外,未通过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共有158人。
深化拓展改革先行先试成果,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刘建超介绍,接下来,浙江省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内涵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实践,不断巩固、深化和拓展监察体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筑牢“防火墙”,坚决防止“灯下黑”。刘建超表示,要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请示报告、备案回避、涉案款物管理规定,推进讯问、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过程记录,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构建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
监察措施进一步深入探索。“深入研究政务处分种类、适用程序等问题,细化监察问责适用情形和问责措施,规范监察建议的使用,健全监察处置办法。”刘建超说,要以规范留置为重点,深化应用好各类监察措施。
完善机制加强监委内部职责衔接,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刘建超表示,要理顺执纪监督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派驻机构的职责界限,进一步明确执纪监督部门的调查权限、派驻机构的监察权限和工作程序。完善执纪监督、线索处置、案件调查协作配合机制。健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事集体事务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衔接机制。
拓展延伸,严密监督群众身边公职人员。刘建超说,要探索强化各类经济技术(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浙单位、乡镇(街道)、农村基层监察监督工作,推动监察体系拓展延伸,从体制机制上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