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为“贪便宜”抢购年货受伤超市有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14 12:29 点击量:1926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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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为“贪便宜”抢购年货受伤超市有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一周前,一家超市为招揽顾客,持续三天开展了一系列的优惠活动,其中包括晚上7点至9点,抛售多种大折扣的果品等年货。由此导致每到这一时间段,便有许多顾客前来抢购。但超市面对现场十分拥挤、混乱的局面,却既没有安排专人管理,也没有采取任何疏导、防范措施,以保证顾客的购物安全。我在抢购果品时,一不留神便被身后的顾客挤倒、踩伤。虽受伤不是很严重,但也花1200余元医疗费用。面对我赔偿请求,超市却一再拒绝,理由是我明知拥挤却为了贪图便宜而参与抢购,属于甘冒风险,只能自食其果。请问:超市的说法对吗? 宋静英
法官答疑
宋静英读者:
超市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超市具有保障你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你虽然明知现场拥挤,且确实有着为贪图便宜而参与抢购的因素,但这并不能否定你同样具有消费者身份,超市同样应当对你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超市对你所受伤害存在过错。超市推出在限定时间段内大折扣抛售多种年货,自然应当预见参与抢购者众多,安全隐患也会大幅增加。而其却在现场已经十分拥挤、混乱的情况下,既没有安排专人管理,也没有采取任何疏导、防范措施,以确保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无论是基于哪一种情形,都意味着其具有过失。
再一方面,超市应当对你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即超市的赔偿必须承担相应费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指出:“宾馆、超市、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正因为你伤害是由于无法确定的众多顾客的拥挤所造成,而超市又确实未尽保障义务,决定超市难辞其咎。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