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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村民百余件藏品被扣25年 专家:系乱执法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1 13:38    点击量:781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0月17日独家报道,湖南临湘市白羊田镇万利村村民潘新明反映,25年前,其父潘泽黄被人举报“倒卖文物”后,100多件藏品被临湘市公安局扣押。该局负责此事的副局长王宇良回应称,当年警方未就此事立案调查,扣押物品已于同一年移交临湘市博物馆,不再归还给个人。

  报道发布后引发关注,有网友质疑“当时如果涉嫌倒卖文物为何不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个人不能有收藏品吗?”。

  针对此事,国家文物局委员、上海博物馆研究员许勇翔,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太以及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侯亮,均向澎湃新闻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看法一:剥夺私人收藏物品权利系乱执法

  周立太告诉澎湃新闻,追溯此事件矛盾根源,应是“倒卖文物”这一事实未调查清楚。他说,警方接到举报后,第一要确认潘泽黄的收藏品“是不是文物”,这一点不是警方和博物馆说了算的,应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第二是调查清楚物品的来源是否合法。

  临湘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宇良10月17日上午就当时“未进行调查”回应澎湃新闻称,“当时没有(立案调查),他收藏肯定存在倒卖,只是后面没有成立调查,没有追究下去。”

  对此,周立太认为,当年临湘市警方在调查确认事实之前就将他人收藏品悉数扣押,是违反办案程序的。

  而许勇翔则提出,投机倒把罪(包含倒卖文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取消了,临湘市警方以涉嫌倒卖文物扣押潘泽黄私人物品,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人可以收藏一切来源合法的文物,那么,需要调查的是潘泽黄是否收藏了来源不合法的文物,当地警方未进行调查就扣押他人物品,属于剥夺私人收藏物品的权利,系乱执法。

  侯亮从当年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角度分析称,1990年适用我国1979年版本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第五节“扣押物证、书证”的相关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因此,侯亮认为,当年临湘市警方即使对潘泽黄立案调查,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该迅速退还原主。

  看法二:公民可依法对合法来源文物进行收藏

  潘新明说,其父亲被扣押的物品几乎都是在20多年前,用糖糕在当地农村和村民换来的。他说:“当时大家也没什么钱,我爸爸就是个农民,也不认识哪件物品是文物,只是出于喜欢收藏在家。”

  临湘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宇良表示,扣押物品中有一只玉笔筒被列入国家三级保护文物,博物馆方面此前告诉警方,扣押物品不适合个人收藏,已归属博物馆。

  许勇翔告诉澎湃新闻,文物,只是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对过去的东西的一种定义,范围广阔,至今没有确切的定义。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相关规定,私人可以依法收藏一切合法来源物品,即使潘泽黄的玉笔筒是国家三级保护文物,也可以由私人收藏。因此,只要来源合法,潘泽黄的收藏品即属于私人物品。

  周立太和侯亮也表示,公民可以依法收藏具有合法来源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此外,许勇翔表示,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通过转让、拍卖等方式给他人。当年临湘市博物馆不应该接收当地警方违法扣押的私人物品,博物馆接收程序一定是不完整的。

  澎湃新闻10月16日、17日上午多次致电临湘市博物馆,均无人接听。17日下午,该博物馆一名值班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博物馆方面已知悉上述事件,目前正在了解情况,暂时不清楚其中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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