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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娘遭遇“四不养”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1 15:03    点击量: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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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大娘是个普通的农村妇女,丈夫早逝,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她含辛茹苦把一子一女抚养成人。眼看着两个孩子先后成家,张大娘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觉得压在肩上的千斤重担总算卸了下来。

  人过中年的张大娘为了下半辈子有个伴儿,经人介绍认识了县里一个工人老李。老李比她小四岁,妻子因病去世,有一个儿子还在上小学。两人交往了一阵,觉得对方是个过日子的人,便很快再婚了。张大娘把农村的房子等全部家产给了儿子,然后来到城里一心一意和老李过日子,对继子视为己出,扶持孩子念完小学念中学、念完中学念大学。没有工作的她除了操持家务,还挤时间出去卖冰棍、捡破烂挣钱为老李分忧。辛勤操劳全心付出的她那时万万没想到自己将来会陷入没人养的处境。

  再婚老伴不养

  一忙十多年过去了,老李的儿子也大学毕业工作了。这时的张大娘也老了,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肾病都来了,每天药不离身,每月药费上千元,这让每月只有2300元退休金的老李觉得压力很大。维持一年多后,老李扔下张大娘搬到自己儿子家去了,医药费也不给了,还捎来话说:“我那点养老金自己还顾不过来,实在顾不了别人了。她有亲生儿女,让她找亲生的儿女要去。”

  点评: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不管是结发夫妻还是半路夫妻,夫妻间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慰藉等,这种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或者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夫妻的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抵销、取代。因此即便张大娘有自己的子女,作为丈夫的老李仍须尽自己最大能力为张大娘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亲子女不养

  丈夫不管自己,张大娘只得托人先后找来自己的女儿和儿子,让他们为自己养老。她的女儿提出母亲当初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弟弟,自己什么都没得到,现在就该弟弟养。张大娘的儿子则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母亲为李家操劳了十多年,人是在李家老的,病是在李家得的,李家应负担母亲的养老。

  点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是无条件的,只要父母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子女就必须赡养,这和父母有无财产、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张大娘的女儿以张大娘把自己的房屋等财产都给了儿子为由拒绝赡养母亲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消除。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子女因老人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的。因此张大娘的儿子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继子不养

  万般无奈的张大娘硬着头皮去找继子,她想自己无微不至照顾继子十多年,现在继子大学毕业了,有了好工作,不会不管自己的。然而满怀希望的她还是在继子那里碰了一个软钉子。继子说自己参加工作时间不长,房子是贷款买的,几十万元的房贷压得他透不过气来,现在有了女朋友,开销也大,还得攒钱结婚,实在是有心无力,让她还是再去找找乡下的亲儿子、亲闺女吧。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张大娘养育继子十多年,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张大娘有权要求继子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在这一点上继子与亲子的义务是相同的。

  基层组织不养

  四处碰壁的张大娘最后找到了居委会,提出想申请低保和救助。居委会虽然同情张大娘的遭遇,但认为张大娘有儿有女有老伴,且都有负担能力,不符合社会救济对象的条件。要根本解决张大娘的生活、医疗费用问题还得找她的老伴和子女。

  点评: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如果是在城市,就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如果是在农村,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但前提都是救助的对象必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而张大娘显然不符合这一前提条件。

  终局: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最后,在居委会的帮助下,张大娘把老伴、亲生子女和继子都告上了法庭。最终经多方协商调解,张大娘和老伴、亲子女、继子女达成了协议:张大娘的老伴回来和张大娘一起生活,由张大娘的三个子女出钱雇保姆负责照顾张大娘和老伴的生活;二老的生活费、医疗费,老李工资不足部分由三个子女共同负担。张大娘的养老问题在一番波折之后总算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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