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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新闻敲诈”还舆论监督本来面目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9 15:28    点击量:1138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日前通报了7起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刑事案件。截至目前,各地已查办“三假”案件73起,其中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8起。今年以来,已至少有12人因冒充记者实施敲诈被判刑。此次公布的7起案件均为刑事案件。

  在法治社会中,所有法律皆应以明示的方式公诸社会。不关心法律或者漠视法律,是新闻思维过程中缺乏必要维度的重大缺失。时下,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在意识形态领域,一般都是用“自律”和“管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现在用到了“打击”二字,说明新闻敲诈的危害程度与性质都明显升级,其社会危害性之大,仅凭教育与说服已解决不了问题,必须采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

  依法采编是新闻工作者必须坚守的底线。历经时代变迁,新闻敲诈一直阴魂不散,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卑劣行径不变,那就是扭曲媒体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事业的产业属性日渐凸显,有的新闻传媒将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用来寻租和买卖,将新闻报道视为牟利手段,是对媒体公信力的透支和破坏,是对新闻工作伦理底线的践踏和挑衅。如利用偷拍偷录或较先获得信息的优势,以发表对某一单位或个人的负面报道或以未成事实的批评报道、假新闻相要挟,以公开曝光相威胁,向对方施压,以获取钱财或好处;又如,有的新闻单位,即使没有收取现金,也逼迫对方在自己的刊物上刊登广告(当然收费不菲)或贡献产品,利用传媒工具牟利。这些行径,是拜金主义在新闻界的反映,折射出极少数新闻媒体和媒体工作者的价值追求、职业道德正严重滑坡,严重败坏了新闻媒体的形象和公信力,

  传媒的作用与地位,应该不具有自身的私利,而只具有维护公众与社会利益的义务与责任。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要求媒体人严格保持公正的立场,不能掺杂丝毫私利。为斩断利益链条、杜绝新闻敲诈,亟须在新闻报道审核方面建立严格内控机制,层层审阅、严格把关,对任何可疑报道绝不轻易放过。一方面,打击新闻敲诈,要强化日常管理和制度执行力,抓主管主办制度和报刊年检制度。对于传媒和新闻从业者的监督,不仅依靠相关部门,更要依靠公众监督。当然,要防范记者借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也要防范一些地方以“打击新闻敲诈”之名行排斥舆论监督之实,以“防范新闻敲诈”给记者的正常采访设置重重障碍,要知道,记者的权利本来就很孱弱,任何一点约束都可能被一些地方放大为阻碍记者正当监督的借口。一言以蔽之,新闻敲诈需要打,正当的新闻采访更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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