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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亮”在哪里?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14 18:36    点击量:699    

《种子法》实施15年首次修订,修订草案历时三年,已于近日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者按

    种业是农业领域最具有科技含量的产业之一,《种子法》是指导种业发展最重要的法律依据。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新《种子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旧《种子法》有哪些差别?一些修改内容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新法将会给我国民族种业发展带来哪些深刻的影响,请看本期报道。

新《种子法》有三大变化

    这次《种子法》修订是由全国人大主导,历时3年,在充分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进行修订的。

    认真对比新旧《种子法》后,我认为主要有三大变化:

    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

    一是提升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加大了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对侵权假冒的执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赔偿额由原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1倍提到3倍;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同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罚款金额由货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二是明确种业扶持改革政策。将2011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种业创新、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明确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维护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于达到审定标准的,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政府的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减三取消一下放”:三减,减少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到5种;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三取消,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一下放,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

    保护农民利益,强化主体责任

    按照将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强化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的监管。一是加强执法监管:将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管、惩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明确农林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的执法主体;赋予农林执法主体行政强制权,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但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实行绿色通道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品种登记申请者要对申请审定或登记的文件、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要对种植风险进行提示。

    三是扩大赔偿范围。农民因种子质量或标签、使用说明书不真实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者要求赔偿。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扩大了假种子的范围,包括没有标签的种子;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由违法所得的5~10倍提高到货值的10~20倍;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者的禁业规定。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巡视员 吴晓玲

普法执法任重道远

    在本次《种子法》修订过程中,种子行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品种审定制度也已尘埃落地。笔者认为,发布的新《种子法》,是全国人大常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再集中的结果,体现了修法的开放、民主、科学,对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行为,将产生积极作用。新修订的《种子法》中有关品种管理的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正确引导和推进现代种业稳步,建康地向前发展。

    新修订的《种子法》维持了法律的延续性。2000年通过的第一部《种子法》,建立和规范了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对引导种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新修订的《种子法》,仍然保持了国家和省两级农作物审定体制和对主要农作物的审定制度,这对确保粮食安全和防控种业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修订的《种子法》体现了改革精神。首先,新种子法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种类,由过去全国范围内审定的28种主要农作物减少为目前审定的5个品种,即稻、麦、玉米、棉花和大豆。其次,建立了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这既填补了过去对那些面广量大的非主要农作物管理的法律缺失,又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带来机遇。而且,新《种子法》把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定做为评价品种的标准。

    新修订的《种子法》充分体现了创新性,在品种审定制度的框架下,体现了管放结合的思路。无论是品种审定还是品种登记都是对品种管理的一种方式,但在具体操作上,新法规定则是采取了更开放的操作形式。比如,在品种审定的框架内,对具有育繁推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实行品种审定的“绿色通道”,可以参照品种审定办法自行开展试验;申请登记的品种,手续更为简捷,所有要求登记的信息由申请者提供;这种管理模式既是一种开放管理,又是对企业及品种申请者自律意识的培养和诚信度考验。

    在新《种子法》的品种审定制度系统性较强,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对有缺陷的品种(无论是审定还是登记品种)建立了退出机制;对相同生态区引种实行备案制;强调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的协调,除了信息共享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有异议的,除了可向原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还可向国家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

    《种子法》的修订引起了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集中了社会各界的智慧,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表决通过,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要成果,是种业界的一件大事。修法过程艰难曲折,普法和执法任重道远。所以,要求我们把思想行动统一到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上来。首先,要求管理部门和管理者应当根据种子法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出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做到法不授权不能为;其次,对于申请品种审定和登记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法无禁止才可为。只要各方当事者认真学习新种子法,认真践行新种子法,相信我国种业发展大有希望,现代种业的实现指日可待。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 邓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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